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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结构理论求解权利与权力及关系

2012-03-31黄永香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主体

黄永香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 湖南 娄底 417000)

物权状态结构分析,不仅在于定纷止争,更在于辨析和解释经济社会中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不仅是物权法展开的基本需要,更是公共政策等制度设置的重要工具。为此,本文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做一些肤浅的探索。

一、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制定本法。立法中首次出现权利的“归属”与“效用”及其关系,其内涵可以整合为“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明确物的归属,是指某动产或不动产物已属于特定主体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法律效力判断。明确了“归属权”,就有了“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1]就蕴涵着法律上与道德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也意味着社会其他人必须认可这一权利的客观存在。归属权是一种状态,是由归属权表现的、来自客观的支配状态;是一个自然过程向法律过程的质的转化,即人与物的关系转化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只需法律效力的附加而可以忽略过程的时间和空间,可称为“静态物权”或“静态归属物权”。“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发生在瞬间。”[2]可以忽略的这一形式特点表明,静态物权的产生不需要社会相关联他人的权利支持和他人的资源帮助,当然也不会给社会相关联他人带来权利侵害和资源损失。静态归属物权这种独立性和无害性的特点,在本质上可以认为“归属状态集中表现为所有人对物(财产)的各种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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