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批判与法律实践
2012-03-31蒲春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蒲春平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法学系,甘肃 兰州 730101)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随着全球经济活动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西方经济思潮“以人为本”主义的推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旧的思维体系产生了怀疑,并逐渐意识到在为股东谋取更多利益的同时,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这种思潮逐渐席卷全世界,成为一种主流思想。
一、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及其批判
自20世纪70年代起,诸如“公司公民”、“公司的社会回应”、“公司的社会表现”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理论开始在西方国家流行。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一份名为“商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报告,共列举了几十条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进步。西方学者通过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式界定,将企业社会责任分成四部分,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如果采用利益相关原则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层次上就有了可以量化的标准,使得各项企业社会责任有法可依。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社会责任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从而避免了“公司责任的无限扩大”。[1]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划分以及确认,我们可以在宏大的社会蓝图中描绘出这样一种带有层次的景象:在一个具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社会,企业的实际利益不仅体现为各项利润以及绩效,还包括对社会各个领域所迫切希望能够被满足的公众愿望进行执行或者提供支持,这样的愿望往往是多重的、非单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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