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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

2012-03-31蔡小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蔡小娥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湖北 宜昌 4430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2009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全面试行。目前,接收各类社区矫正人员累计60多万,解除矫正30多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1%。[2]2011年2月25日,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

一、社区矫正的界定、理论基础与意义

何谓社区矫正,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界定;[1]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倾注全社会力量,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法活动;[3]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管理、教育、改造活动。[4]

社区矫正思想是一种伴随着行刑理念而生,从惩罚报应过渡到矫正复归的刑罚理念,它的发展与演进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刑罚和行刑思想的富有理性的探索。有学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文化背景阐述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基于刑罚理论的社会复归理论,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刑罚理论的保安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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