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内涵考辩
2012-03-31曹胜亮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2期
曹胜亮 段 葳
(1.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黄冈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代,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①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5页。深入到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价值应为其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应为制度主体和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正、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②参见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要界定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首先要界定经济法的价值。但就价值这一语词而言,在不同的范式逻辑下,其内涵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将从选取一个合理、恰当的范式入手,定义经济法的价值,并以此作为探讨的基础,直接深入整体法体系内涵,讨论作为一般法的价值是如何在经济法中得以体现的,然后厘清价值、价值取向与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价值目标是基于一般法价值的逻辑基础而产生的,但又是对其的整合与优选。
一、价值界定的范式选择
科学理论不是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个别命题的集合,而是由许多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命题和原理组成的系统整体。……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