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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执行情况的实证研究

2012-03-31龙湘元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龙湘元

(1.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2.湘南学院 法学系,湖南 郴州 423000)

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国际民事诉讼也大幅增加,涉外民商事判决如何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已经成为热点问题。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判决在外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无疑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念的不同以及对外国法院司法行为不信任等因素的影响,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中,都会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种种限制条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通常只有域内效力。在国际条约方面,中国虽然在1980年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6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但没有加入《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执行公约》①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发起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执行公约》已经形成,但总的来说仍未达成共识。以及其他专门性公约。总体而言,目前中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或区域性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来实现对国外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011年6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平湖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做出判决并在美国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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