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2012-03-31刘家乡刘景娟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刘家乡,刘景娟
(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两类,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十二五”规划的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进行,长期制约和束缚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实践探索中已经获得实质性的重大突破,非营利组织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时期。
为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国家除给予其财政拨款外,对非营利组织还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自身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之外的其他经济活动,遵照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从事这些活动相应的纳税义务[1]。履行纳税义务会导致非营利组织可支配资源的减少,加之其收入来源的局限性,能够配置的资源与企业相比更加稀缺。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可以减少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流出,拥有相对充裕的资源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组织社会价值,有利于增加捐赠收入,继续服务于组织目标,或从事经济活动,实现组织资产增值再投入公益事业的良性循环。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笔者选取非营利组织涉及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为研究对象,借鉴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探讨非营利组织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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