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解科学哲学的维度看现象学科学哲学的合法性
2012-03-31雷良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科学
雷 良
(中南大学 哲学系, 湖南 长沙 410083)
科学哲学历经了差不多一百年之久的兴衰演替,人们仍然未能达成一个关于它的一致性规范定义。甚至连曾担任过《科学哲学》期刊主编近十年之久的C.W.丘奇曼先生都认为科学哲学的定义模糊不清,连他自己也不是十分清楚该期刊除了力图反思科学的意义以及科学与其他人类活动的关系外, 还研究了些什么。[1]在此,笔者不揣冒昧,试图通过分析科学哲学的语义和类型,尝试为它提出一个工作定义,探讨现象学科学哲学的合法性。
一、“科学哲学”的语义分析
一般来说,在英语中,有两个名词与“科学哲学”对应,一个是scientific philosophy,指包括孔德(Auguste Comte)、马赫(Ernst Mach)、石里克(Moriz Schlick)、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和赖欣巴哈(Hans Reinchinbach)等人在内的实证主义者心目中的“科学性哲学”;另一个是philosophy of science,指当今被人们广为接受的“关于科学的哲学”(或者“科学哲学”)。显而易见的是,虽然两者都指涉哲学,但其中的含义具有天壤之别。前者界定的是哲学的性质,是一种狭义的哲学思潮,其目的是要用经验实证科学的范式来改造哲学,使哲学成为经验自然科学的一个附庸。至于后者,顾名思义,它所界定的乃是哲学的领域,是指对科学所进行的哲学反思,因而它是广义的哲学活动,又是哲学的一个二级学科。
众所周知,出于“拒斥形而上学”的动机,实证主义者偏爱前者,为哲学贴上“科学的”标签,对科学哲学作出了狭义的解释。这种思潮的出现,根源于传统的思辨形而上学与19世纪以来蓬勃兴起的自然科学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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