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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面面观

2012-03-31胡蚯蚓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效力

胡蚯蚓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债权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两大类财产权之一,其流转日益频繁。努力建立健全债权让与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无论是承认或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及其体系的国家,都是赞成债权会随着让与合意的发生即时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的。但是碍于债权公示性之缺乏,让与事实并不当然为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知晓。而债权让与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债权的让与自由不得以损害债务人等第三人之既有利益为代价。可以说,充分保护债务人等第三人的利益与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必须努力兼顾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在这样的立法理念指导下,“让与通知”这个起到平衡作用的设计也就应运而生了。因此债权让与制度当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通知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然而,此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仅仅研读该条规范难以解答诸多与让与通知有关的争议性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缺漏直接影响理论研究的推进,学者们对于债权让与通知问题的研究观点莫衷一是,而且很少有人考查其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契合程度。笔者不思自浅,在本文中立足比较法研究,结合实务案例,试从解释论角度剖析债权让与通知,以期对债权让与理论在今后的深入发展有所裨益。

一、关于让与通知功能和地位的两种模式之分野

针对让与通知的功能和地位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衍生出两种来自不同制度构造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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