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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第5讲 法律责任

2012-03-29

电力安全技术 2012年5期
关键词:电力企业报告

1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1.1 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是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本条所述的电力企业包括该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指挥权的人。

1.2 违法行为的种类

1.2.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是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这是对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的总体要求。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力系统崩溃和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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