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行政裁决中的行政法官制度
2012-03-29官继慧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官继慧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论美国行政裁决中的行政法官制度
官继慧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使民事纠纷案件日益膨胀,行政裁决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比法院诉讼更加高效和便宜.美国政府管理的良性运作有赖于行政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官在行政裁决中由于其专业性和高效性而备受青睐.此外,完整的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行政机关政策适用的一致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美国;行政裁决;行政法官;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内部审查;司法审查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行政机关拥有制定规章的部分立法权力,同时拥有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争议的准司法权力.美国社会的高度发达有赖于政府行政部门的高效运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应对危机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行政法官作为行政裁决的主要实施者,对支持这一机制的成功运转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法官的界定
早在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APA)颁布之前,就存在政府官员作为听证审查官主持听证并作出裁决的情况."审查官"(examiner)这一术语的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1906年,当时立法机构修订了《州际商业法案》(Interstate Commerce Act),也就是Hepburn法案,该法案授权任命审查官有权采信证据.州际商务委员会根据该法令立刻行使权力任命了审查官,并且在1907年任命了首席审查官.1914年国会立法建立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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