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究
2012-03-29周伯煌许羚懿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周伯煌,许羚懿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311300)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究
周伯煌,许羚懿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311300)
林权流转能够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林权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当前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出租等林权流转方式已获得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协调部门法;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加强林权交易管理;减少林权流转中的限制条件,使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更加适应林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
林权;林权流转;流转方式;物权
林权改革初期,主要是明晰产权,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林权证内容记载进行确权,其基本形式是分产到户经营,这种形式意味着林业生产的规模性较小,经营也较为分散。林业产业发展是在一定资金支持林业资源适度集中的背景下,进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集体林权改革的需要。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2008年分别颁布了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使得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林地、林木有效集中,鼓励有实力的生产者进行规模化经营,达到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发挥最大的资源效益,达到最有效的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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