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2012-03-29刘安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抵押船舶制度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考虑到在建船舶的特殊性,有必要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寻找新的方式.学者们目前提出的观点有三种:一是借鉴浮动抵押理论,引入项目接管人制度;二是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三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建议采用如下方式来实现船舶抵押权:在发生须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将在建船舶按照评估价值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然后由债权人负责履行与船东(或船厂)的造船合同,直至船舶建造完成,最终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浮动抵押;让与担保

一、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传统的实现方式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船舶抵押权要通过强制拍卖的途径来实现,并且对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而是与一般抵押权采用同样的实现方式,如挪威、瑞典、俄罗斯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但在建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客体,采用强制拍卖的形式并不是最优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一方面,在建船舶的特性在于其建成后的价值将远远高于建成前的价值,且一般情况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也远远高于建成前,因此,对在建船舶进行拍卖很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另一方面,由于船舶是根据订造方的要求设计并建造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抵押船舶制度
计算流体力学在船舶操纵运动仿真中的应用
《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浅析
《船舶》2022 年度征订启事
俄藏5949-28号乾祐子年贷粮雇畜抵押契考释
船舶!请加速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