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2012-03-29刘安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考虑到在建船舶的特殊性,有必要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寻找新的方式.学者们目前提出的观点有三种:一是借鉴浮动抵押理论,引入项目接管人制度;二是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三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建议采用如下方式来实现船舶抵押权:在发生须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将在建船舶按照评估价值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然后由债权人负责履行与船东(或船厂)的造船合同,直至船舶建造完成,最终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浮动抵押;让与担保
一、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传统的实现方式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船舶抵押权要通过强制拍卖的途径来实现,并且对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而是与一般抵押权采用同样的实现方式,如挪威、瑞典、俄罗斯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但在建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客体,采用强制拍卖的形式并不是最优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一方面,在建船舶的特性在于其建成后的价值将远远高于建成前的价值,且一般情况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也远远高于建成前,因此,对在建船舶进行拍卖很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另一方面,由于船舶是根据订造方的要求设计并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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