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私塾中的“师徒”关系刍议
2012-03-28刘晓东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刘晓东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私塾”虽只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个相对细微的组成部分,但却为塾师与外界进行交往的一个重要媒介。在由塾师、生徒与家主所构成的这一微观社会结构中,基于彼此间的利益需求与互动,确立起了以“师徒”关系为核心的彼此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看似简单的微观社会交往关系,因礼法、世风等多种社会、情感因素的渗透,以及社会变迁的潜在影响,常常表现出更为复杂、生动的社会内涵。
一、“三尊”与“五大”:“师”之礼法地位
“尊师重道”,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美德。虽然春秋、战国时代,百家分立,众说纷呈,但在“尊师”这一点上,各家却基本并无二致。不仅儒家倡导“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1]学记,道家也主张“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智大迷”[2]上。及至汉代,“尊师”与否,甚至成为士林评判“君子”、“小人”之别的一个标准所在,“求人至难得者有于身,非师友则不可得也已,是以君子必隆师而亲友”[3]卷六,师友部总论,贾谊:新书·师友上。
然而,在中国传统的“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秩序体系中,并没有“师”的明确位置,这也成为后世“礼法关系”争论中的一个焦点所在。早在宋代,朱熹就与其弟子们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一番垂询与论辩。虽然对于“五伦”之中“不及师”的问题,朱熹认为“师”与“友”同“义”,“师”实则是隐含于“友”之中的。但对于“五服”之中为何亦无“师”,他也显出了极其的矛盾与无奈,“问服中不及师,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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