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有效辩护制度及其启示
2012-03-28闵春雷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王 喆,闵春雷
(1.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为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除了从审判视角入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外,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寻求合理的辩护理由,发挥死刑辩护对刑罚裁量的重要影响,对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减少死刑适用,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保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控诉机关所处的天然弱势地位、加强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手段和地位、确保案件真实通过控辩双方的理性对抗、有序争辩而最终得以实现、保证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1]
在我国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辩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尽管如此,在个案中将辩护权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对被追诉人的现实保护,仍需要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辩护权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关键在于关注辩护的有效性。从实践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及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对被追诉人的律师保障,其中尤以美国的死刑有效辩护制度最为先进。该制度充分关注律师辩护行为的质量和效果问题,不仅对死刑辩护的标准加以明确,从人员配备、智力支持等方面保障有效辩护得以实现的条件,而且通过无效辩护之诉,对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下辩护权受到侵犯的被告人给予了有效救济的途径,此外,还着力强调被追诉人律师保障中的政府责任,这些对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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