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语境的信息法益的内涵与类型研究
2012-03-28高德胜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高德胜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一、引 言
21世纪信息社会的形成,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唯物质”的一元论思维,生产方式的变革引发了生产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归属以及财产表现形式的巨大变化。“如果说封建社会主要的财产形式是土地、资本主义的财产形式是资本,那么信息社会主要的财产形式就是信息。”[1]就利益属性而言,信息与物质、能量相较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非物质性、消费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与再生性。所以,信息社会语境下讨论法益,从本质上讲不可以仅局限于“物”,从外在形式上讲不可以拘泥于有形抑或是无形。简单来,法益说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利益是法益概念的核心范畴,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对象。”[2]可见,利益抽象来说就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对象,在基本涵义的界定上并没有限定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是物抑或是其他的客体对象。所以信息在信息社会成为满足主体─社会成员需要的客体对象,并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益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信息法益的内涵和特点分析
Manuel da Costa Andrade教授曾经说过:“法益就好像天上的星星,在不同时代都有不同的星星显得特别光亮”。在封建时代土地是最光亮的“星星”,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是最光亮的“星星”,在信息社会的今天毫无疑问信息是我们时代最最光亮的“星星”。但是目前,信息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仍未获得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至于信息法益的一般内涵则更无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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