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组织设立的法律制度重构
2012-03-28邹世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邹世允,王 磊
(东北财经大学 a.法学院;b.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运营主体,是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和核心要素。慈善组织的设立是慈善组织开始运营的起点和标志。慈善组织设立的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慈善组织的良性运行。慈善组织在筹集社会资源、提供物质援助、进行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政府与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有关慈善组织的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其中慈善组织的设立问题是其重要表现。
一、中国慈善组织设立的法律制度现状
慈善组织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主体人格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我国目前关于慈善组织设立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这一时期的立法有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慈善组织立法又进行了变革,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于1998年9月重新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在这一时期颁布。2004年3月18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6月l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另外,有关政府部门,包括民政部及地方民政部门还先后制定了相应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例如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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