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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

2012-03-23韩秀梅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工期施工单位招标

韩秀梅

摘要加强合同管理是是避免和减少合同糾纷的最好途径。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Abstract: The best solution to avoid and reduce contract dispute is enhanced management of contract.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 contract dispute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合同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在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同时要求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虽然国家已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建设施工合同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大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呈逐年上升之势。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课题,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次撰文进行深讨。下面结合实践,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并由此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一些归纳梳理,与大家共同学习,以便在工作中可以尽量避免各种纠纷。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诱因来分,可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分为:质量纠纷;施工进度纠纷;结算造价纠纷。

质量纠纷重要表现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返工费用,或工程交付仍存在质量问题,不返修或返修不及时。施工进度纠纷,主要表现为,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进度是否满足施工组织的计划要求,从而影响各分包专业的配合而产生矛盾或整个工程项目交付日期拖延而造成矛盾。工程结算造价纠纷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如:“工程量确认”、“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定”、“施工签证理解分歧”、“索赔事件处理方式”等等。以上所罗列各种纠纷的形式,最终结果都会牵扯到“工程造价”这个经济核心。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专业层面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专业;合同履行不严格,发生合同变更未能及时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施工变更签证不专业、不规范、用词不准;施工变更签证不及时而造成的漏签或拒签;发生工期延误事件责任未及时分清,并形成书面材料;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未按合同要求的程序形成材料等从而在结算时产生纠纷。

从以上纠纷的种类来看,加强合同管理,是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一、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谈判过程,大量建设施工合同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实现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生效。即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结束。

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招标代理机构应该认真吃透和深刻领会。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理论方面讲,前期控制总是优于中期、中期优于后期。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尤为重要。目前,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总的情况还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从业水平较低现象,例如“某县一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开竣工日期,给定的工期为每个单项工程工期,分别为200天,180天,150天不等。投标人根据《全国统一建设安装工程期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第4款规定计算出一个总工期后并在投标函中注明正确工期。由于评委业务的不精通,评标时个别评委竟以超出工期为由,欲将其废标,后经招标办监管人员进行商讨后才予以纠正。这样招标文件所指导的施工合同签订,势必为工期纠纷埋下隐患,相关的费用索赔纠纷更是不可避免。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还出现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固定总价报价方式,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工程竣工结算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竟注明以“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及其相关配套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还另行约定了下浮点。明目张胆搞阴阳合同。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也存在失职行为,这样招标文件如何通过备案审查的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2、合同前期管理内容有很多,表现在招标投标阶段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不准确;特征值描述不完整或漏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所包含的合同价款方式、风险约定范围及风险调整办法不明确等等。都将导致不必要合同纠纷。如“某住宅楼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施工,除基础局部超深并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外,并无其它变更”。而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竟以原招标的面积计算有误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就多出来建筑面积按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进行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此方面纠纷纯属施工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无知,误以为“固定价格合同等同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由于施工单位在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方面欠缺,从而导致合同纠纷已成高发势态。应引起行业管理部门重视。有的“二级施工企业”竟然无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岗,人员均为挂靠,有的即便有资格证书,也常年不做业务,纯属“名有实无”。

二、中期合同管理

建设施工合同的中期管理,实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其间所涉及到工期、质量、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变更签证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建设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施工合同双方并不能很好去遵守,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中期合同管理常见的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这里有施工单位不按进度及时申报,还有建设单位不及时付款两种原因;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出现重大的合同变更而不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条款等。施工单位为节省合同管理人员工资实属“捡到了芝麻丢了西瓜”。应提高认识,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

某医院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消防变更,其内容为:“因原图纸无吊顶,一至四层消防管道已安装完毕,现甲方要求将消防管道安装高度提高0.3米,以配合装潢吊顶需要,所有管道拆除重做”。甲方签署意见为“拆除的材料可利用率为90%”。针对上述变更,结算时发生了争议,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所反映是一至四层施工返工并非“所有管道”,对原图纸设计有吊顶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施工所造成过错,不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上述案例在争议焦点有两点:一点是,返工范围中,哪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及监理在签署意见时若按合同要求注明图纸原设计有吊顶部分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就不至于出现争议。二点是拆除材料利用率是否包括辅材问题属施工单位理解偏差,若注明“包括辅材”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了。类似这样不规范、不专业、用词不准确的施工签证,在审计时经常发现。

另外工期索赔发生后不能及时签证,明确责任,造成施工结算时取证困难,纠纷屡屡发生。出现重大合同变更也不及时签证,修正和补充,导致施工结算审核时纠纷不断。变更的事件确实发生,但结算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由当初“蜜月期”转到“敌对期”。补充签证困难,审计单位又无签证依据,无法计算,造成结算久拖不决,直至走向诉讼。类似的相关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均有明确规定,只是没有引起各方重视而已。

三、合同的后期管理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结算审核、余款支付和发生保修事件的处理等方面。余款支付纠纷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发生问题所导致的。发生保修事件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纠纷主要由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双方在合同的后期管理中如能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地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有些纠纷也是可以避免的。

结算的審核是建设与施工双方关注的重点,这阶段所产生纠纷大都是合同管理的前期和中期所遗留问题的处理,是以上两个阶段纠纷的延续,前面问题处理好,后面纠纷自然就少了。如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等、材料价格调整等等。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竣工结算审核人的约定和审核期限的约定相关内容。一般约定审核人为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期限一般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工程较小的一般约定为28天,工程较大及程度较高可延长,具体可查阅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这一条款对故意拖延审计期限的,是一种法律威慑。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整理和报送结算文件。同时还应办理报送交接手续。这样一来建设单位无形中就产生一种压力。从而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减少纠纷,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分析,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议如下: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施工合同的签订质量,减少合同隐患。

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要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尤其应对《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及相关条例、标准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签订尤为重要,特别是《专用条款》涉及到施工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内容,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进行明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引用并遵守的内容,从而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因此,各方制定其条款内容要详细、认真、慎重,不能草率。

不考虑代理机构业务素质,单纯以低劣的“关系代理”和“低价代理”办理招投标工作,必然导致致严重合同纠纷,使招标人额外付出了很高“人为建设成本”,也有背于招投标初衷。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建设单位在这方面重视程度较高,一般都高薪聘用既懂合同又熟悉造价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而施工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视不足。改制前所设置的技术科、施工管理、合同与造价管理科均被取消,剩下的,只有几个股东和财会人员,几乎变成皮包公司。工程项目部也很少配备合同与造价方面的人员,这样的状况何谈发展与壮大。尤其是施工企业不注重人才培养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工程竣工结算时无人可聘的局面。在“知识经济”时代,不注重人才培养与使用,不注重合同管理与造价管理,致使合同纠纷成上升趋势,也就不奇怪了。

以上这些观点,也许不够成成熟和完善,只为引起同行更深层次探讨和管理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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