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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突破口的几点认识

2012-03-23孙德厚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组织

孙德厚

摘要:2012年将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突破年”,要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突破,首先要摸清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践看,存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组织体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深层次社会矛盾形成机制调研缺位四个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这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四个突破口。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year 2012 will be the country's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breakthrough year", to really realize social management of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first peeves social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weak link and outstanding problems. From our country social management practice look, existence of diversific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ystem innovation, human resources and profou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formation mechanism research vacancy four weak links and prominent problems, this also is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of the four breakthrough.

Keywords: social management;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Social management main body; Social organization

“突破年”关键在突破,为有效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在“突破年”真正实现突破,找准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就成为关键之举。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大量调研,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各个环节进行检视和分析,试图摸清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从而找准突破口。希望对这四个问题的分析,能够起到铺垫的作用,能够有效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

1 在推进管理主体多元化中实现主体突破

1.1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远未实现

(1)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化的现实反映和需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阶层结构的急速变化和调整,导致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四方面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四个多样化”是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社会基础。

(2)非政府主体远未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广泛和深度参与。多年来,我国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建设,更多的体现为在党政机关组织体系内的各方协调与配合,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处于低参与意识和低参与度的边缘状态,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和党委、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非企社会组织以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管理的寥寥无几,主体意识极度缺乏,参与度极低。作为最基层组织的村委和居委只是被动承接政府下达的行政化任务,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被虚化,基层主体地位不實不牢。在党政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三大类组织中,只有党政组织深度参与到我市的社会管理活动中,仍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离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目标相距遥远,也远没有达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党政军群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协调联动”的要求。

1.2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缺乏力度

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主体,社会组织是非政府主体中的主要主体,是政府析出的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载体,没有质高量多的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一方面会直接形成政府职能转变的瓶颈,一方面又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管理格局的形成,影响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多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以满足社会管理需要的标准衡量,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并表现出自发性、松散性、功利性和自组织性差的特征,一些已经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又开始产生行政化倾向。在此过程中,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的意愿不强,力度不足,致使作为社会管理重要资源的合格社会组织严重不足;同时,对已有社会组织也缺乏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

1.3研究社会需求和社会管理需求,以需求为导向,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

(1)以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为突破口可以产生多重叠加效益。一是为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更多的社会载体;二是可以打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管理服务平台;三是更多的社会管理主体可以分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责任,把以往集中于政府一身的焦点和矛盾全面合理地分解到各个社会管理主体,既提高了社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又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改善政府形象;四是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快速地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参与水平和责任意识,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奠定更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2)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以改善法制环境为基础。任何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都与其是否具有完善的的法律法规环境为基础,社会组织在我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制环境的基础作用尤其突出。目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此外,有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多个,另有数量众多的各地的管理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法制环境,由于长期忽视社会组织管理,法制建设不能及时跟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这一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在全国层面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法律,立法工作落后于现实需要;二是已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三是各项法律法规之间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等等问题上缺乏协调和一致性;四是法律法规制定者缺乏对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的前瞻性认识。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集中研究清理,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结合本地实际、具有本地特色、满足地本需要的社会组织管理规章,为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的法制环境。

(3)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以平台打造为重点。一是建立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孵化器作用,对较小规模社会组织进行孵化。社区内民间组织分为两种,自下而上形成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文体团队和义工组织)和至上而下成立的社会组织(如社区妇联、社区计生协会等),前一类组织由社区共同体内有相同爱好和兴趣的居民自发组成,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涨,但是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后者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需要承接一些政府职能,组织化程度高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可为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服务平台,这将夯实基层基础,加速基层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二是创建孵化园区,对规模较大,可以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对这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不能盲目进行,应当以社会需求和社会管理需求为导向,在起步阶段,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社会需求和社会管理需求认真研究,科学规划发展项目,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创建或甄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和孵化,从而为我国社会管理多元化格局提供足够的主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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