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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2012-03-23龙金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现状

龙金伟

摘要:建招标投标是为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对此,笔者阐述了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对策

Abstract: the bidding is built in order to create a fair, open and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further standardize city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and accelerate the market mechanism, curb corruption phenomenon, cultivate and establish a unified, open, competitive and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Ensure smooth progress of constru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ealthy development. But because the old system function and inertia has not disappeared, the function of the new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transaction cost is too high, transaction order chaos, the impact of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efficiency. To this, the author expounds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标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

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 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二、建筑市场招投标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据我所见,目前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有五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明招暗定,有的建设单位为从中谋利,希望自己想要中标的企业中标,而让其它企业陪标走过场。有的承包方为捞取工程,不乏各种手段私下运作,打通建设方领导、评标委员等各个环节将工程弄到手,使工程在招投标中正宗走过场。这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潜规则 。二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不严,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注册资金同有关部门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拖欠工程款后果。三是评审不坚持原则,评标专家对参与投标的“中标企业”和领导“指定工程本有所闻,但因趋从势力,投领导所好,也就毫无原则地顺应了“形势”,投了“同意”票。四是对招投标监管不力。监察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疏于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只是受聘于招标会上的监督。认为不出格、不出事就行。随了大流,监督也就成了走过场。五是缺乏招标后的监督,诸如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否阴阳合同,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工程是否按施工图执行,是否有超规划或缩水建设,是否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到位等,缺少经常性的执法监督。

问题的产生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领导上对建设有形建筑市场重视不够。未能把这项工作提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规范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甚至失于自律,插手工程发包,给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执法不认真。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对建筑领域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不算少,但关键是缺少“认真”的人。就一个地方讲,人情味相对大于法规 正如一位局长讲的 都挺熟悉的,你成全他,他不成全你”。由于人情关作崇.因而行政执法成了过场。三是管理人员素质低。建筑领域的法规适用性比较强,而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业务一瓶不满半瓶子晃荡.不求甚解.这怎么能履行好法律法规的职责。四是服务功能差。缺少事前服务 到位服务.全程监督:深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少.深入现场少.深入实际少,这不难为腐败分子或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为腐败和工程质量在源头上埋下了隐患。

三、如何解决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为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必须先要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为这是建立公开竞争,形成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近几年,由于我省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换之际,在公平竞争足未立稳之际,各种各样的关系竞争乘虚而入,也使一部份人乘机发了不义之财,目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辦法,国家有,各省有,各地、市也纷纷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假招标现象十分盛行,数家陪标,早有内定现象时有发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不少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竞争中,不是在技术上、质量上比高低,而是在“信息费”、“介绍费”、“劳务费”上争胜负,他们挖空心思通融关系,不惜用重金撞开承揽任务的大门,这使得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发不义之财,搞了一个工程,富了一少部份人,其结果是谁“关系投资”谁就是投标中的优胜者。出现上述腐败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我国的法制体系和执法机构尚不健全、不配套、监督力度不到位,政府部门也尚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因此,依笔者之见,要彻底根除这一不正常现象,必须采取治理与打击并用,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使“蛀虫”既无体制漏洞可钻,又有健全的法制惩治。

2 加强招标的监督管理

2.1适时督导检查

国家还应逐步完善对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顿招标单位,调配业务熟练的基建管理干部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充实招标单位,对不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应依法取缔;要监督招标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与法规,特别对为了招标单位自身利益故意压低标价的现象要严加制止;对投资不落实的工程应停止招标或按资金境况分期招标,还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督促合同的履约,使招标监督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减少盲目性、随意性、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2.2标底编审监督

标底是评标、择优的准绳。标底编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标、选优的成效和招投标的公平性,所以说承担投标底的编审工作一定要认真负责,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高,要力求准确或少差错,无差错。标底的编制一定要符合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一般可采用下面两种办法:

(1)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标底、标函分开编制。

(2)由编标单位向各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套用定额单价和配用材料。

标底编制中的综合费率应按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不同等级取费标准分别计算标底价。对于标底的三材市场价格的取定依据要由招标办,编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根据市场价格的行情确定较合理的价格作为标底补差价的依据,不要独家确定以免不合理。为了加强对标底的保密、防止泄标、漏标现象,可待投标单位送标后再进行对三材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审查,汇总标底总价。

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招标单位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做好标底保密工作,严格审查标底的正确性、合理性,并实施对低标底的否决制。即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所有的标价都高于标底则标底被否决,在投标单位中择优中标,并以其标价为中标价,以此来约束片面压价,利于招投标工作开展。

2.3控制标价下浮

为了纠正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盲目压价的不良现象,同时给投标单位之间一个比经营、比决策的竞争机会,对标价的下浮幅度进行控制是必要的。根据现阶段我省施工企业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般工程招标下浮幅度不宜超过标底的10%,以此来防止低价中标现象发生。

3 加强投标的监督管理

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应为:企业注册证明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经历、企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力量、资金情况及工程质量与社会信誉等方面,同时要重视企业承包本项投标工程配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招标单位还应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投标单位提出适度报价,严格审查投标报价,防止低报价带来的不良后果。

4 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份,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本人认为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以避免一些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易,以低标中标,增大决算“签证”进行补偿的现象发生。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着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结束语

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提高投资效益,培養诚信交易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研究,大胆探索,及时分析解决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fS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3).

[2]李启明.关于工程招投标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分析IJ1.建筑经济,2000,(6)

[3]张宏基.关于对工程招标商务标评价方法的探讨册.中国科技信息,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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