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环境下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2-03-19周艳波曹培忠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周艳波 曹培忠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271000)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然而审视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仲裁法律制度却与中国的经济地位及WTO环境十分不相称,如截止到2010年12月,在 WTO争端解决机制(Understanding of the Disputes Settlement,简称DSU)环境下,中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要求裁决的案件仅仅有6件,相反美国有近百件,形成了鲜明对比[1]。本文通过审视WTO环境下中国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从国际化的视野提出中国仲裁法律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一、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国际仲裁的统一化趋势
(一)中国复关入世历史进程与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
自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到1989年5月,中国和主要缔约方进行十几次双边磋商,就中国复关问题基本达成一致。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借口1989年动乱联合西方势力对华实行经济制裁,把阻止中国复关作为其对华实行经济制裁的主要内容,同时台湾问题也被卷入谈判进程,使中国入关政治化[2]。1992年初,中美达成劳改产品、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协议;之后,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3],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
为配合复关入世谈判,适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在21世纪末最后几年,特别是1995年之后,中国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统一仲裁法律制度,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现了和国际仲裁法律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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