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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原因与对策

2012-03-19张今杰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信息

张今杰 林 艳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在信息经济时代,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愈来愈依赖于网络,网络技术全方位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其中,网络技术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尤其引人关注。要了解网络技术对隐私权的影响问题,首先就得厘清“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这几个概念。

一、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

“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隐私”(privacy)源于英文单词 private,其原意为“让我自己呆着”。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不愿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从字面上来理解,隐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不愿意被他们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1]。“隐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内涵,我国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内容包括个人隐私的隐瞒权、个人生活不被干扰权和个人资料的支配权、控制权以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权。“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 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他们认为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让我单独呆着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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