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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运动与法制——兼论董必武的法制建设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2-03-19朱兵强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朱兵强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一、引言

建国初期我国先后通过一系列群众运动完成革命的任务与目标,这些革命运动有时被片面地认为是无规制的群众运动,实际上,这一系列运动中的革命与法制的关系是复杂与辩证的①关于革命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参见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第36-42页。,革命与法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倚托,法制在革命的基础上建立,而革命后的政权也必须进行合法性建设。从某种程度上讲,革命与法制正因此才体现其意义与价值。客观地回顾与审视这段历史及其系列历史事件,并通过董必武来窥探、分析建国初期的群众运动,目的绝非为群众运动叫好②实际上,1980年8月21、23日,邓小平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曾明确指出要尽量避免群众运动,他说:“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凡是这样的运动都要伤害一批人,而且不是小量的。经常搞运动,实际上就安不下心来搞建设。”转引自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69113/69684/69695/4949717.html.,而是为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还原该段历史时期内的群众运动,以便更为客观全面地看待运动与法制的关系,从而为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与教训。

董必武是杰出的革命家、政治家和著名的法学家。丰富的革命经验、高超的政治技艺与理性的法学思维,使得董老具有超越同时代诸多革命领导人和法学家的过人之处,他“实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法律家的完美结合”,并在其一生当中“绝大多数时间自觉地运用法律开展革命、推动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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