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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合会纠纷司法裁判的差异及其消解

2012-03-19郑启福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郑启福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一、引言

合会又称“互助会”、“呈会”、“邀会”等,是中国传统的一种民间信用互助方式,一般由发起人(会首)邀请亲友若干人(会脚或会员)参加,按约定的时间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会钱或会金),轮流交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会首优先使用首期合会金①合会金是指合会会首及会员应交付给该期得会会员的会款总额。,以后依不同方式(如抽签、投标等),决定会员收款(得会)的次序,在每个会员都使用合会金后,一个合会即告结束。合会的种类繁多,如根据得会方法的不同,合会可以分为标会、轮会和摇会等,其中标会是以投标方式决定合会金的使用次序;轮会是以会员事先约定的次序,轮流使用合会金;摇会则是通过掷骰子或抓阄的方法来决定会员得会的次序。

在传统社会中,合会是一种兼具储蓄和信贷双重作用的民间信用互助方式,具有互通有无、自助助人、济困扶危、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1]。因此,合会自唐宋年间产生以后,在我国民间逐步流传,成为普通百姓融通资金、互通有无和缓急相济的重要互助形式[2]。根据史料记载,合会在清代已经十分盛行[3],到了民国时期,合会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地[4]。合会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至今在许多地方依然存在,其中福建、浙江、江苏、广东、海南等地区尤为流行。

现实生活中,合会在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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