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
2012-03-19鲁可荣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鲁可荣
(浙江师范大学 农村研究中心,浙江 金华321004)
一、基层社会组织的内涵、类型和发展现状
(一)基层社会组织的内涵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新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前,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在学术界关于民间组织类别的划分中,都未提及“基层社会组织”,只是有的学者提出所谓的“草根民间组织”①贾西津、王名认为:草根民间组织指那些不具有被现行法规正式认可的“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又具备NGO核心特征的组织,其中大多属于民间自发组建、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未获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无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参见:王名、刘培峰等著《民间组织通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或“民间社会服务组织”和“民间自助组织”等②王颖、孙炳耀认为: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服务。这些组织包括以提供资金为主的基金会,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各种老年、儿童、残疾人福利院,以及为居民个人提供帮助的社区服务组织。民间自助组织是指通过成员间的互助而达到满足成员需要的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社区求职中心等。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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