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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视域下我国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可行性探讨

2012-03-19李金龙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李金龙 章 彤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我国地方政府更多地承担起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由于受制于法律约束,我国地方政府承受着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压力。庞大的建设资金需求与自身财力之间的缺口,迫使地方政府寻求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纵观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也曾出现地方政府资金缺乏和财政困难等问题,财政分权和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成为全世界许多国家的一大趋势。我国2009年发行的“准地方政府债券”,从形式和内容上都远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尚未拥有举债权。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还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进行规范和指导。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被很多人视为一种必然。不过,分歧之声却并未因此消减。可见,通过研究发达国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基本经验,探讨我国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可行性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日等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拥有举债权的基本经验

从1812年美国纽约市首次自行举债筹集资金以来,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举债已有200年的历史。美、日等发达国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已成为各级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加快了这些国家的地方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进程。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这对于我国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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