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012-03-19张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张 军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张 军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破产双方法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是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有利于现实诸多问题的解决。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实务上看,还能减少破产程序中的阻力,使破产程序更为顺畅。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独立
现行的《破产法》在我国第一次引入了管理人的概念,但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未做明确规定,只做了含糊的表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关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事关管理行为法律性质的确定,破产程序目标的实现,也事关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三方机制模式的建立。本文试图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本质出发,详尽分析当今争论较大的学说观点,力求通过比较的方法寻找到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定位。
一、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本质及现实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系到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现实存在。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与法院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破产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都要归根于一个问题——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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