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视野下行政权运行机制的完善
2012-03-19杨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杨 桦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形式,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属于行政权运行机制,它们是行政权力的结构形式与运行机制的统一,反映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进行厘清,在行政系统内部分立归属,并使其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以形成良好的权力结构形式与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大部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衡量和检验大部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我国行政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方面沿袭的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前苏联模式,即每个政府部门均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体。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行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运转协调,有利于国家管理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改革开放后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使我国政府机构陷入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政府部门设置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不清及设置过多过细等问题,对行政权力的科学配置与有效运行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混合的模式得到了延续,依然保留着传统官僚制行政组织和权力结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各项改革的深入,这种模式的弊端和问题越发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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