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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里斯本条约》下的欧盟国际法律人格

2012-03-19周晓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周晓明

谈《里斯本条约》下的欧盟国际法律人格

周晓明

《里斯本条约》第47条赋予欧盟法律人格,结束了欧盟从《马斯特里赫特》到《尼斯条约》以来“身份不明”的历史。自此,欧盟对外将“以一个声音说话”,欧盟的对外行动将更有效、更透明、更民主。但是,《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律人格的规定上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例如,国际责任的规定不够彻底,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权能不够明确,欧盟内部机构职能划分不够清楚等。

国际法律人格;国际责任;一致性;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欧洲联盟,作为区域性组织,涉及经济、政治、安全、军事等诸多方面,堪称区域性组织发展的典型,它是依照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立的。此后,规范欧盟的条约先后经《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两次修订。在《欧盟宪法条约》惨遭破产后,经过长期的反思与妥协,欧盟成员国于2007年签署《里斯本条约》。它由《欧洲联盟条约》(TEU,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组成,两条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该条约首次明确赋予欧盟以独立法律人格,欧共体的所有权利将被欧盟取代而不复存在。被赋予法律人格的欧盟,在对外关系中将发挥更全面的作用,成员国将以欧盟为载体“用同一个声音说话”,更有利于欧盟对外行动的一致性、有效性和透明性,从而促进和保护成员国的整体利益和价值,对欧盟公民和第三国而言,与欧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义务也将更加明确和透明。

一、《里斯本条约》前欧盟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能独立参与法律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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