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涉诉资产交易业务进展情况调研报告
2012-03-11协会信息部
产权导刊 2012年6期
■ 协会信息部
会员单位涉诉资产交易业务进展情况调研报告
■ 协会信息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去年9月7日公布,今年1月1日施行。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印发了法[2012]3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掌握会员单位开展涉诉资产进场交易的情况,帮助会员单位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协会信息部近期在36家理事单位中,通过问卷、走访和座谈的形式,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形成本报告。

1 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统一实施的背景
1.1 地方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方面的探索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和肯定
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拍卖对诉讼资产执行处分,过去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引起舆论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领导曾经指出:“与其他改革项目进展相比,司法拍卖仍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是亟待改进的重点任务”。为提高委托评估、拍卖的社会公信度和公正性,司法界、评估拍卖行业、产权交易行业从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出发改进工作机制,均付出了不懈的努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率先针对审判执行的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工作引入独立第四方(独立于评估、拍卖、当事人之外)交易平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09年4月,该所将进场交易业务由涉诉国有资产扩展到全部涉诉资产,并以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取代“击槌成交”的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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