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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贴身肉搏:过度监管难咎其责

2012-03-06作者尚斌

通信世界 2012年26期
关键词:管制运营商竞争

作者 | 尚斌

继“收卡门”、“信号测试门”之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手段又有了新的版本,即“贴身肉搏”。作为从技术、管理、运营等多个角度均走在国内前列的电信行业,出现此类低级的事件,让人唏嘘的同时,更让人反思,这个行业到底是怎么了?深层的原因又是什么?

笔者认为,这是电信客户普及率较高情况下的再发展与市场总额受限的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在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KPI考核压力夹击下的非理性竞争。那么,面对这种非理性的竞争行为,监管力度是否应该相应地加大呢?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过多的管制,让电信运营企业“被管制得不自由”,才不得已催生了这种竞争措施。

电信运营商的竞争举措首先是价格战,但持续的降价最终的结果是导致行业达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最终将导致全行业的利润下降甚至负增长,因此价格手段也最先被喊停。那么,没有了价格这一有力武器,缺乏资源的基层单位靠什么去竞争?所以,“肉搏战”这一下策也是万般无奈之举。

众所周知,电信市场的管制首先是“公益原则”,即限制垄断、鼓励竞争。但这也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保持权益均衡是有必要的,同时也要照顾社会公众和企业、消费者各方面的利益。政府制定电信监管政策的第二个着眼点是“发展原则”,即电信价格政策要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这个原则实际上是附属于公益原则的,监管的目的是让电信行业更好的发展,而发展是为了让消费者使用更多更好的电信服务。恶性竞争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损害电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性,也会使电信服务难以为继,这似乎是加强管制的理由,但其实在不同的电信市场结构下,使价格水平最低、促进发展、增进效率的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

在充分竞争的电信市场环境下,依靠市场的自身机能可以完成资源的配置、价格的制定和利润的控制。比如,电信运营企业可以选择产品、业务、服务的差异化来形成不同的竞争优势。但由于管制政策的收紧,特别是一些不对称管制监管,比如3G制式的选择、单向携号转网、非对称结算和基础电信业务牌照发放等却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手段。特别是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许可证制度,让运营商不能通过真正的全业务运营来实现产品差异化,从而通过产品的不同来有效面对竞争和发起竞争。

因此,要改变电信运营市场出现的非理性竞争局面,就要发展市场力量,减少政府管制,将管制型为主的电信市场管理模式变为服务引导型,鼓励高水平的电信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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