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2-02-18秦勇
理论月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秦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 青岛 266555)
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秦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 青岛 266555)
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着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立法机关角色缺位;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间收支划分无法可依;财权过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事权更多的被推诿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应拥有的相应的财权匮乏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根本路径是制定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支出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三部分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财政收支;财政级次;分税制
一、我国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显然,从该条规定我们不可能清晰的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到底有哪些。我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预算支出的六种基本形式,①即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但没有具体规定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划分的方法与原则。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②即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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