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翻译理论的科学评价问题
2012-02-14黄远鹏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黄远鹏,范 敏
(1.中北大学人文学院,太原030051;2.曲阜师范大学翻译学院,日照276800)
近年来随着翻译研究的发展,我们曾不止一次听到有关国内翻译理论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复性研究过多、创新意识不足。尤其是许钧、穆雷在回顾梳理了过去30年(1978-2007年)我国翻译研究的情况后更是指出:“30年来,我国不少翻译研究成果是对西方翻译理论的译介、验证或应用,而对其进行反思、质疑、证伪、发展的却很少,表现出研究者的创新意识不足。”[1]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对翻译理论的探索深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揭示出我们缺乏对翻译理论评价的科学尺度。如何对翻译理论进行证伪?几个例子能否证伪别人的理论?什么样的理论属于重复性研究?怎样的理论才算创新性的理论?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研究者对创新性理论的概念就是盲目的,也就不能发展出创新性的理论。而这种种问题正是科学评价翻译理论所要回答的。
一、评价对象的范畴
1.对翻译理论的认识
何谓翻译理论?这个曾经无数次被追问的问题,我们重新起是为了探究进行科学评价对象的范畴。我们首先看一下翻译理论家们是如何认识“理论”的。霍姆斯将“理论”定义为,“一系列论述,在逻辑上每个论述都源于前一个论述或源于某一个通则,这些论述合在一起对某个现象有着很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奈达则认为,“一个理论应以一组具有一致性和完整性的命题作为原则来解释某一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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