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被处分官员如何复出
2012-02-11四一
西部大开发 2012年1期
四一


对被问责的清代官员来讲,只要没死,就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常以各种手段谋求开复。如果不获开复,官员就没有升迁机会。
对被问责的清代官员来讲,只要没死,就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据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牛创平统计,在清代268年当中,涉及一、二品官员(大约也就是今日部级以上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绞监候也即死缓的47人,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因经济问题获刑事处分之外,还有大量官员因各种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清代的行政处分,大约可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罚俸,即对责任官员扣发俸饷(应得正俸),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曾国藩这样的封疆大吏,都曾因自己推举的武状元在年度测试时臂力没过关而承担连带责任,被罚俸六个月,以致曾国藩无力给家人汇款,多次在信中叫苦。降级则分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两种。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凡降调而级不足以及无级可降,则议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永不叙用最为严厉,基本上宣判了官员的仕途死刑。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官员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传统中国的制度,常常是太極的形状,有阴有阳。问责制度若是阳,则开复制度可视作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