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对农民参保选择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新农保试点的调查
2012-02-06罗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罗遐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加之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市流迁,农村空巢家庭越来越多,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农民面临严峻的养老风险。作为防范农民养老风险主要手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经几多起落,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设计了以农民缴费为主、集体经济补助、国家给予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随后新农保试点工作在全国10%的试点县展开,2010年、2011年又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工作,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农村适龄农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扩面,制度的良性运行要求参保率有较大提升,但事实上,农民参保率①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参保率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与相应人口总数的比率,这部分参保农民有缴费记录,因此也有用参保缴费率来指代这个概念;另一种含义是16岁以上的参保人数与相应人口总数的比率,这里包括不需要缴费而直接享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口。本文中所谈及的参保率主要是在第一种含义上的参保率,因为在60岁以上没有缴费记录的老人也几乎人人享有基础养老金。并不十分理想,农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也普遍较低。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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