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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及其改革

2012-02-06王印红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12期
关键词:海岸带滩涂管理机构

王 刚 王印红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 青岛266100)

沿海滩涂(Tidal Flat)原为我国沿海渔民对淤泥质潮间带的俗称,其中英文本意是指称海陆交接一带的地域。目前,我国沿海滩涂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恶化。首先,沿海滩涂自然侵蚀和人工侵占严重。据考证,我国自建国以来,已经损失了一半的沿海滩涂面积;其次,沿海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系统恶化。大量的沿海滩涂湿地难寻水鸟、海龟及贝类生物的踪迹;再者,沿海滩涂污染严重,沿海环境恶化。不仅近岸海水水质恶化,滩涂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也非常严重。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我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分散管理、资源管理和入口管理”。本文拟对我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梳理,并针对结症,提出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将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转变为“综合管理、生态管理和过程管理”。

1 当前我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

我国沿海滩涂的管理职能被赋予给水利管理部门。水利部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1]。其中建设与管理司具体负责沿海滩涂的管理与保护。基于中央政府的这种职能安排,地方沿海政府滩涂管理机构大部分设立在水利管理部门。但是另一方面,国务院又将滩涂湿地的管理职能赋予了林业管理部门。中国加入了湿地公约后,国务院在国家林业局设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又称“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简称湿地办,下文在论述该机构时都采用“湿地办”这一名称),全面负责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沿海滩涂湿地作为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纳入国家林业局的管理职能之内。因此,在湿地较为集中的沿海省份,林业局实际上对沿海滩涂湿地承担着更为实际的管理工作。沿海滩涂的职能管理不仅涉及到水利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至少还有4个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也涉及到沿海滩涂。从性质上而言,沿海滩涂是土地的一种,所以也被涵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之中;沿海滩涂的潮间带和潮下带都涉及到海洋,海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也延伸到沿海滩涂,具体负责水域滩涂的许可发放。农业(渔业)管理部门对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的保护负有职责,而沿海滩涂是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领域,因而农业(渔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也涵盖沿海滩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负有职责,因而也涉及沿海滩涂管理。概括而言,我们目前的沿海滩涂管理至少涉及到6个管理部门。表1是我国沿海滩涂的相关中央职能管理部门一览表,它很好的表明了目前我国沿海滩涂的分散管理体制。

沿海滩涂是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从海岸带管理的角度而言,涉及到沿海滩涂的管理部门可能更多。杨金森和刘容子曾经对涉及海岸带管理的管理部门做了一个总结。除了表1 中所列举的有关沿海滩涂的管理部门外,还有交通管理部门、测绘管理部门、轻工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分别涉及河口船舶运输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海洋测绘管理、盐业管理以及滨海旅游开发管理等职能[2]。

表1 涉及沿海滩涂管理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一览表Tab.1 State council fuctional department list relevant to tidal flat management

我国沿海滩涂管理体制中的职能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滩涂自然资源管理主体,二是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见图1)。但是实际上管理主体并没有严格分割,很多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能同时涉及这两方面,这表明我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与滩涂开发体制是纠合在一起的。

图1 我国沿海滩涂分部门管理模式示意图Fig.1 Schematic diagram of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mode in tidal flat in China

上述管理体制只是论述了职能部门对沿海滩涂的管理。换言之,它只是从中央职能管理的角度对沿海滩涂管理的梳理。实际上,我国沿海滩涂管理体制的复杂程度远不止如此。就所有权性质而言,我国的沿海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从根本法层面上确认了沿海滩涂资源归国家所有。沿海滩涂是水资源的载体,我国于2002年修改的《水法》中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在所有权的代表制度方面,我国的《水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我国沿海滩涂的使用和收益权分散于地方各级政府,而不是集中在中央[3]。在法律上,国务院掌握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其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是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实现的。水利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与地方职能部门之间,是一种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政府中水利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当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政策的偏离时,地方职能部门更倾向于听取地方政府的政策,代表地方的利益。

除了职能部门上下级的这种弱势关系外,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也明确地将滩涂经济开发职能授予地方政府[4]。沿海11个省级地方政府中(包括8个省政府,1个自治区政府和2个直辖市政府),不少地方政府中设置了专门的滩涂管理机构,以负责滩涂的开发与管理。滩涂管理机构俗称为“滩涂局”。概括而言,我国省级地方政府的滩涂管理可以分为三类(见表2):一是水利管理部门系统的滩涂管理,滩涂管理机构被纳入水利厅(水务局)的管理之下。大部分的沿海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这种管理体制;二是农(林)管理部门系统的滩涂管理,滩涂管理机构隶属于农(林)管理部门,江苏省的滩涂机构就是这种构建;三是水利管理部门与海洋管理部门双重负责的滩涂管理体制。上海市将水利管理与海洋管理整合,成立水务局,亦称海洋局。也就说我们俗称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除了管理体制的不同之外,沿海地方政府中的滩涂管理机构名称也不尽相同。大部分地方政府的滩涂管理机构名称是“建设管理处”,滩涂管理只是其管理职能之一,但是有的地方政府的滩涂管理机构明确带有“滩涂”或“围垦”字样,表明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滩涂管理与开发。例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机构为“滩涂海塘处”,江苏省的为“滩涂资源管理处”,浙江省的滩涂管理机构则冠之以“围垦局”。机构名称的不同也表明沿海各地方政府对滩涂并非持相同的管理理念和手段。

省级政府以下的沿海地方政府滩涂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其滩涂管理机构的名称更为多元。例如江苏盐城的东台市,将海洋、滩涂、渔业纳入同一个管理机构,并将滩涂管理机构命名为“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尽管滩涂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上下隶属关系在不同的沿海地方政府存在差异,但是它们更多地是基于地方政府的利益进行滩涂管理。而且这种滩涂管理体制更侧重于其开发,以获取地方经济利益发展。地方滩涂管理机构对于滩涂开发的侧重,使得滩涂生态环境保护往往排在滩涂经济开发之后。当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损害滩涂生态环境的状况。

表2 我国沿海11省市的滩涂管理机构一览表Tab.2 Tidal flat management agency list of 11 coastal provinces in China

2 我国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的结症

通过对我国当前沿海滩涂环境管体制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沿海滩涂管理体制的结症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我国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管理体制。沿海滩涂的管理职能分散在水利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海洋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管理机构中,使得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存在职能交叉和重叠,从而造成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不清。当多个管理部门都要对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负责的时候,其实质就是没有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恶化负责。多部门共管的分散管理体制造成“利益均沾而责任不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推诿与扯皮。而分散管理所造成的责任不清,使得管理部门往往通过履行程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政府及其权力运作者可以通过遵循程序远离责任。程序既可以作为指导政府及公务员的行动清单和行为标准,确保其安全的行为底线,还可以作为其避免责任追究、抵制外部压力和要求的“防火墙”[5]。这就是为何我国沿海滩涂的管理主体都行使了职权、履行了合法程序而滩涂生态环境还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这种依靠履行程序来逃避责任的方法其实质就是注重“入口管理”,而淡化“过程管理”。

(2)我国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管理体制。之所以说这种“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管理体制是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的结症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更关注于滩涂的经济开发而忽视其环境保护,从而使得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经常被打破。尤其是当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要更多的土地时,将沿海滩涂改造成耕地或者城市建设用地是地方政府非常普遍的做法。很多沿海城市甚至通过人工促淤的方式加速沿海滩涂淤涨,从而保证城市扩建的需要。但是将滩涂改造成耕地或城市建设用地,其对滩涂生物多样性有着不小的损害。而且过速促淤与改造,使得改造后的沿海滩涂遭受海浪冲击的风险加大。目前,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在不断上升。现在世界上海面以每年1.5-2.5 mm 的速度上升,且有加速上升的趋势。而海平面上升1 m,将使得海岸线后退50-100 m[6]。这种状况使得生活在上面的居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滩涂开发需要全面权衡,既立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既考虑经济,又关注生态。中央相对于地方,更具有这种通盘筹划的思路。

(3)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环境保护从属于经济开发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往往将滩涂单纯看成一种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而非需要保护的环境。换言之,地方政府对沿海滩涂实行的是“资源管理”,而非“生态管理”。实际上,第三个结症是第一个结症和第二个结症的必然结果。注重政绩的沿海地方政府,很难实现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平衡,往往将管理的天平倾向于滩涂经济开发。而中央分散的管理体制也使得中央很难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部门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发生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也就不足为奇。

3 我国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与比较

基于我国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的结症所在,笔者认为需要对我国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概括而言,我国目前的沿海滩涂环境管理是“分散管理、资源管理和入口管理”,而经过变革后的沿海滩涂管理则应该变为“综合管理、生态管理和过程管理”。实现综合管理、生态管理、过程管理的举措在于建立综合性的沿海滩涂环境管理委员会,并进行制度构建、职能设定。

笔者将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的构建分为两种主要模式。模式一(见图2)下的管理委员会更像是一个松散的会议协商协调机构,其核心机构是设立在原有滩涂管理部门的秘书处。秘书处负有召集协商会议,确立会议协商日程,以及起草会议协商内容的职责。模式一的一个最为显著的优点就是不必再特意设立一个单独的管理机构,从而不会增加“机构的臃肿”,这与我们目前实行的精简机构的改革方向保持了一致。但是由于秘书处负有举足轻重的职责,其设立是模式一的核心,因此确立秘书处设立在哪个管理部门中,将决定着模式一的管理风格和管理重点。

图2 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模式一Fig.2 Mode 1 of tidal fla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eform

模式二(见图3)下的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则是将自己定位为海岸带综合委员会的下设分支委员会,其设立的前提就是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岸带的组成部分,从一种更为综合的海陆统筹的角度来进行滩涂管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个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这就意味着模式二下的沿海滩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行更大规模更深层次的变革,设立多重管理委员会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

尽管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种类的模式设立,但是笔者认为模式一和模式二应该是最为可行和最为科学的两种模式。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详细论证,只是在这两种模式中进行比较和论述。尽管模式一和模式二各有利弊,但是综合而言,模式二更有利于实现沿海滩涂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管理,也更有利理顺沿海滩涂的管理体制。其理由如下:

图3 沿海滩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模式二Fig.3 Mode 2 of tidal fla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eform

(1)尽管模式一不需要再“另起炉灶”的设立一个新的管理机构,其滩涂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虚设的临时会议机构,秘书处将负责一切会议安排和相关事宜,但是选择秘书处设立在哪个管理部门中并非易事。而且,秘书处将继承所在管理部门的管理风格和管理重点,其管理体制改革有着某种“换汤不换药”的味道。这使得改革后的管理体制实现沿海滩涂综合管理和生态管理的能力大打折扣。

(2)模式二将沿海滩涂融入了海岸带管理中,不仅实现了沿海滩涂本身的综合管理,而且从一种更为综合和全面的视角来看待沿海滩涂,将更有利于沿海滩涂的综合管理。而且,由于新机构不依附于任何现有的滩涂管理部门,反而使得它更能实现设立的管理宗旨,保证沿海滩涂管理从资源管理转变为生态管理。尽管进行机构精简是我国政府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是我国的机构改革更多地是压缩肩负统治职能的管理机构,而适当拓展肩负服务职能的管理机构。进行流域和海岸带综合管理,是政府服务社会的重要方面。因而设计新的海岸带管理机构,也并不能由此造成我国行政机构的“臃肿”。

(3)我们目前还没有设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模式二下的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必须在等到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再行设立。模式二的操作过程完全可以采用“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的设置原则。即首先成立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由于沿海滩涂的环境管理存在更为明显的问题,其委员会的运作可以为将来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提供经验借鉴。目前,在学界,学者们基本达成了共识[7-12],要实现海洋环境的治理,需要实行海洋综合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从点到面”、“从增量到存量”的改革,实际上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成功改革经验。

实际上,设立新的综合管理委员会是国际上进行环境管理的一种主要模式。例如澳大利亚就成立了两个协调和执行环境政策的政府间协调委员会,即澳大利亚政府间协调委员会(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COAG)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际协调委员会(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Ministerial Council,NRMMC)[13]。我国知名的环境法学家徐祥民先生在研究我国渤海环境治理时,也明确指出渤海环境的治理需要设立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调整渤海管理事务(包括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自然形态保护等)的执行中心,也是实现渤海环境治理的关键设置[14]。

4 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制度设计

本文以模式二为例,构建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制度设计方案。模式二下的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与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权力运作关系更有利于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实现沿海滩涂的生态管理。利益相关者既可以直接向滩涂管理委员会进行利益诉求和表达,也可以通过向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诉求,通过两级委员会之间内部的业务往来、会议协调进行处理。沿海滩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不依附于任何以往的滩涂管理部门,而是独立设立,接受中央的直接领导。但是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沿海地方政府,从而实现委员会主导之下的部门协调、中央与地方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在得到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认可后,交由海岸带联合执法队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法机构协助。如果在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即还没有相应的海岸带联合执法队),委员会可以设立沿海滩涂管理执行局(暂时称之为沿海滩涂管理执行局),执行局负责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再将执行局上升或改建为海岸带联合执法队。

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可以确立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统筹全国的沿海滩涂规划管理,实现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沿海滩涂具有动态性,有的地域不断遭受侵蚀,而有的地域则不断淤涨。而且沿海不同地区对滩涂的需求是存在差异的。例如沿海城市由于城市扩建对侵占滩涂就有更高的利益冲动。因此,委员会可以在“零净损失”的前提下,对全国的沿海滩涂进行统筹规划,侵占滩涂的地方政府需要向其他保有或者淤涨滩涂的地方政府“购买”滩涂面积。所谓滩涂“零净损失”,是指任何地方的滩涂都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转换成其他用途的滩涂数量必须通过开发或恢复的方式得到补偿,从而保持甚至增加滩涂资源基数[15]。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通过立法对湿地(包括滩涂湿地)的开发许可、补偿等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湿地“零净损失”的目标。目前,“零净损失”这一目标相继被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纳。而“购买”滩涂则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维,从而实现滩涂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2)进行沿海滩涂生态环境的评估。委员会需要组织专家对沿海滩涂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测定人类活动以及自然环境变化对沿海滩涂的环境影响,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滩涂保护规划提供基础。

(3)进行沿海滩涂生态环境的信息公开,并发布年度报告。报告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不少学者对于报告制度的实际效果存在疑问,但是毫无疑问,报告制度对于政府的舆论压力是显而易见的[16]。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沿海滩涂环境报告,会促使地方政府(包括委员会本身)在沿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尤其是当这一报告制度化、长期化的时候。

(4)进行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追究。沿海滩涂的相关管理部门或沿海地方政府需要对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目前的管理体制缺乏对政府的责任问责机制。我国的环境法规也是侧重对污染主体(主要是企业)的责任追究,而缺乏相应的政府责任追究设定。我国环境法学家吕忠梅先生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结症,指出需要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度[17]。因此,委员会将对保护滩涂环境不利的相关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建立我国沿海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唯有建立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方能避免政府单纯依靠履行程序逃避责任的“入口管理”,从而实现沿海滩涂生态环境的“过程管理”。因此,委员会既是一个协调沿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也是一个追究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责任的问责机关。当然,委员会本身也需要承担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因为按照权力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只要委员会拥有了管理的权力,则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谁来追究,以及如何追究委员会的责任,则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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