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行检察调查取证权刍议

2012-01-29胡晓楠孟宪政

中国检察官 2012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胡晓楠 孟宪政

民行检察调查取证权刍议

文◎胡晓楠*孟宪政**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的调查取证权问题,至今仍有颇多争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办案规则虽然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但限制条件却十分严格。而调查取证权对于民行工作来说,是极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也是职责要求。我国应尽快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取证权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

一、赋予民行检察部门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查明案情

民事案件确实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如果在原审中因举证不能,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时或本应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遭到法官拒绝,以及存在伪证等情况,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为了便于查明案情,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抗诉审查过程中享有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这既可以提高抗诉的准确性,还能有效地发挥检察院对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职能。

(二)有利于弥补举证缺陷

在私法领域强调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双方拥有相同的经济实力和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当弱势群体作为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方时,其诉讼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往往在取证方面困难重重。一些当事人,由于缺少法律常识以及经济能力有限,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机制面临的难题及解决之道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司法体制改革视野下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浅探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思考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