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2012-01-29李林锴
资源导刊 2012年1期
□李林锴
案 例
2006年8月,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与该镇合涧村8组,就合涧农机站院3639.90平方米土地权属发生争议。随后,他们分别向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确权申请。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合涧农机站院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原合涧机械厂使用,20世纪50年代末国营林县八一拖拉机站合涧机耕队成立时占有使用该院,并于1969年划归合涧公社,后历经多次更名,机构更迭,但都为合涧镇属企业。1974年,合涧镇农机管理站占用该院堂屋6间(占地123.58平方米)成立,并在2005年12月乡镇机构改革后被撤销并入合涧镇政府,2006年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2000年12月,合涧农机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延续至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也无法取得该部分土地的原始占地凭证,故该部分土地具体占地时间无法认定。
分 析
本案争议土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北院落,争议各方均承认系合涧机耕队50年代末成立时所占。第二部分是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南院落,合涧农机站称该部分土地是50年代末合涧机耕队成立时所占,合涧村8组称该部分土地是1975年左右合涧农机站建南车间时向南扩建所占,且无征用手续,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于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北院落土地所有权,争议各方均承认系20世纪50年代末合涧机耕队成立时所占,因此认定该土地是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前所占。合涧机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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