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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2012-01-29张永强

资源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矿山

□ 本刊记者 张永强

今后,凡在我省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照规定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以及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等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河南省的国土资源立法工作取得又一次重大进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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