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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行使方式探微

2012-01-28关永红

中国出版 2012年23期
关键词:创作

文/关永红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四种著作人身权,有效地保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但署名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在法律中并未有完整明确的表述,对于署名权的权利性质与行使中的法律问题也存在着各种学说和争议。与此同时,实践中对署名权的滥用现象较普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术争议和案例纠纷。为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以正本清源。

一、署名权的主体与性质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非作者不应当或不能够享有署名权,这一点应当没有任何疑问。但问题是谁可以成为作者?对此在德国、法国等国家只承认自然人是作者,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同时还承认法人等组织可以视为作者。[1]我国法律采用的立法例是:以完成直接创作活动的自然人是作者为原则,以未实施直接创作的委托人、雇主或投资人也可以是作者为例外或补充。即基本原则是:谁创作了作品,谁付出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谁就应当是作品的作者,也即成为当然的署名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也规定了“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自然人是作者”。此外,作为例外或补充,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时,署名权主体也可以是:合作作品的全体合作者、报告或讲话等作品执笔人以外的审阅定稿者、无约定时视听作品的制片者、无约定时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特定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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