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模式的合理选择——以美国土地休耕计划的经验为视角
2012-01-28王晓丽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生态
王晓丽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概念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是指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基础,通过经济的手段,调整保护者与受益者在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机制。在国内环境政策领域,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调动各类主体实施生态保护活动积极性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则的集合。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通过采用各种政策、市场以及经济刺激等方法,解决特定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达到促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保证环境资源持续利用,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制定有效的生态补偿计划首先要选择一个合理、适宜的模式。根据世界各国和我国已经实施的生态补偿计划的实践经验,生态补偿存在不同的模式,其模式的划分标准各有不同。如,以空间尺度大小为标准可将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1];以补偿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以补偿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补偿、外部补偿和代际补偿等模式[2]。此外,根据生态补偿主导力量的不同,可分为政府补偿、社会补偿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补偿三种模式,本文主要以此种划分方式作为分析的依据。补偿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绩效和长远效益。
1.政府补偿
政府补偿也称为国家补偿,其主要特征是:政府主导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生态补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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