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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司法应急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实施路径

2012-01-28何成兵宗会霞

政治与法律 2012年4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法官司法

何成兵 宗会霞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重大、长期的社会公共政策。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法院必须要履行好这个子系统的管理创新责任。人民法院只有把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好,把司法秩序维护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科学、安全地运行,人民法院的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始终处于领先水平,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才能算是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及自然灾害频发的现状挑战着法院的应急管理水平。如何构建一个良性的司法安全环境,预防和化解司法突发事件对司法权的冲击,是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法院安全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如果说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立足于自身职能而稳定社会秩序,那么建立健全司法应急机制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当务之急。由于不同类型司法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不同,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方案亦将有所不同,本文拟以梳理司法突发事件的类型为切入点,在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的指引下,探讨司法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思路与实施路径。

一、司法突发事件的展现类型

“突发事件”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在不同专业范围内诠释和使用着这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据此,司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司法权运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司法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对社会及司法的影响和破坏巨大。以地震为例,5.12汶川大地震对社会的破坏是全方位的,司法也不例外。北川县人民法院44名在职干警仅幸存15人,其中重伤3人,法院审判办公楼被埋,办公设备、案件卷宗尽毁,直到同年6月30日,北川法院才开始受理新的诉讼案件。1同为灾区的青川法院,办公大楼、审判庭、宿舍楼、办公设施也受损严重,法院工作几乎陷入瘫痪。除此之外,地震灾区约四十余家法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了严重影响。地震、海啸、飓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司法权的影响不容小觑,主要体现如下。

其一,司法功能受限。自然灾害会导致审判人员及当事人失踪或伤亡,设施设备受损或灭失,法院保存的证据、卷宗材料灭失,这必将致使法院无法正常运转,司法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受限或丧失。

其二,司法负担加重。自然灾害往往会引起社会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的急剧变化,更容易出现争议,且社会监管系统可能减弱或失灵,这将直接导致刑事、民事案件增多。同时,自然灾害会促使政府采取更多的非常措施来恢复社会秩序,这将更加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也会大为增多。这些,都直接加重了司法负担。

(二)事故灾难

法院及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故灾害,也会影响和考验司法权的运行。在法院内部,如发生火灾事故、重大车辆事故;案件卷宗、档案、印章、涉密文件被盗或造成泄密事件;法院网络系统受到攻击、破坏,导致数据丢失、系统瘫痪;发生干警食物、饮水中毒事件。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或阻碍司法权的运转。在法院外部,如矿难、空难、集体中毒等恶性灾难事件,都会使得某一种矛盾在短时间内得以激化,衍生出繁多的刑事民事案件,考验法院的应急能力并危及社会稳定。

(三)公共卫生事件

2003年我国发生的SARS事件、2009年蔓延全球的甲型H1N1流感,在给社会带来不安与恐慌的同时,也给法院司法权的运行环境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在人人自危的环境中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行,时刻考验着司法应急机制和应急能力。

(四)司法安全事件

直接挑战法院的权威、影响司法权运行的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1.暴力抗法事件

暴力抗法事件主要发生、表现为以下几类。

其一,当事人在庭审中当场行凶或自伤自残。2009年6月25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七里园法庭即将审理王某与刘某离婚一案。8时25分左右,正在等候开庭的刘某和其父,与骑电动自行车赶来的王某在七里园法庭院内碰了面。说了几句话后,三人便争吵起来。王某转身从电动自行车篓内抽出一把剔骨刀,对着其妻刘某的左脸就是一刀,刘某捂着脸蹲在了地上。见女儿受伤,刘父立即上前阻拦。王某顺势一刀扎在了刘父的腹部,刘父当场倒地,后经南阳市万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其二,当事人、旁听群众在庭审中哄闹、冲击法庭、袭击审判人员。如2009年7月2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开庭前,蓬下村140多名群众以旁听为由突然来到法院,9时30分左右,在宣判过程中,到庭旁听的蓬下村几十名群众开始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有人还殴打了在场的司法人员,破坏法庭的护栏设施等,导致宣判被迫一度中断。2

其三,当事人聚众围堵法院。2009年7月6日南海国营岭南机械厂200多名原职工因对法院破产赔偿不满,聚集后冲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他们在法院附近马路拉起横幅,并围堵在法院办公楼门口,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办公。3

其四,当事人在执行现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打砸公务车辆、抗拒执行。某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执行人员一行九人分乘三部警车到该区建新镇刘宅村村长刘再兴家,执行一桩二审生效的判决案件。刘再兴的表弟闻讯带着七八个打手赶到,40余名不明真相的村民也围攻过来。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该村被困13个小时,两名执行员身负重伤。4

其五,个人报复。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采取极端手段,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2010年6月1日上午10时5分左右,朱军带着枪冲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在4楼办公室进行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惨剧。随后,朱军举枪自杀。据了解,此次行凶事件是起因于朱军认为法院对他与妻子的离婚判决不公,由此产生怨恨而导致的报复行为。

2.涉诉信访突发事件

这包括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处理不当会造成上访人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他机关事件,也包括当事人采取极端行为的上访事件。

3.突发网络舆情民意

从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至2011年1月,中国网民总数达到5亿人,居全球首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网民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媒体信息时代已悄然而至。网民通过论坛、博客等自由传播的网络民意对现实社会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开始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网络改变了人们参与政治的模式”。5而这种力量,近年来在新疆暴乱、奥运火炬传递、汶川和玉树地震等事件中呈井喷式爆发,西方媒体感叹“不怕主流媒体,就怕中国网民”。网络在促进一个新型的执政模式逐步成型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如沈阳黑帮头目刘涌被二审改判死缓后,网民一天内在新浪、新华网、搜狐、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就达到30万条,绝大多数网民质疑改判无据。新浪网在线调查显示,超过88%的网民认为“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判为死缓的改判”不公正。6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百万计,消息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怎样正确处理突发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这是信息时代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司法应急机制的构建方案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纷繁复杂、矛盾交叉叠加,各种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通过司法管理职能的转变,提高法院对司法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内容。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7当时社会风险意识相对较低,国家应急管理尚未提上日程,司法体制的设计显然也很少考虑突发事件的因素。可是时过境迁,如今的社会矛盾丛生,应急体制稚嫩,司法突发事件频发。若延续几十年前的对突发事件的漠视,必将纵容司法突发事件对司法安全乃至司法公正的侵蚀或伤害。“法律永远静止不变与永远变动一样危险”。8修改当前法律,增添司法应急相关规定,已经在法理与情理之中。当然我国关于司法体制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着一些可被视为应急措施的条款,比如关于案件移送管辖、助理审判员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司法突发事件的一些规定,包括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但司法应急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尚未建立。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对司法应急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立即以立法形式建立司法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当前亟待着手实施的问题。

司法应急机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保证司法权发挥职能、使司法保持有效运转的一种综合制度安排。9这种机制的基础和中心是司法应急方案。司法应急方案是指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制度性预案,它的价值在于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应对,以维护司法的稳定与权威,弥补司法法定性的僵化弊端。对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型突发事件,应以司法权整体为视角通过立法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方案,如自然灾害造成法院瘫痪如何应对,重大灾害致使案件激增如何预防处理等;对于司法安全型突发事件,应以个案为视角构架司法应急处置预案。

1.法官立法应急

如上所述,由于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引起的法官急缺突发事件时,需要业已生效的法官应急立法规范应对。借鉴国外相应法官应急方案,结合我国司法体制设置及政体格局,法官的应急方案主要由流动法官和候补法官制度构成。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是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但一些国家还是采取了流动法官的做法,比如奥地利,上诉法院辖区2%的法官职位并不固定在某个具体法院,而是属于整个上诉法院的任何辖区法院,他们往往是刚刚去的有法官资格的人员。10各国替代性法官的来源很不相同,在奥地利,他们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法官或正在接受培训的法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他们是退休的法官、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荷兰,法律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一个法院的法官同时为所有其他同级法院的替代性法官。11

我国法官制度中没有“流动法官”和“候补法官”制度,当突发事件致使法官缺少时,没有合法渠道迅速补充法官资源。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发达地区法院为应对案件激增,从其他省区借用法官应对。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这并不是一种合法行为,同时也因没有制度支撑而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因此,我国应建立流动法官制度,赋予法官在同级法院的同类岗位之间流动任职的法定资格,规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解决特定情况下法官迅速流动的合法途径;同时建立候补法官制度,将身体条件允许的退休法官以及在职律师纳入候补法官队伍,以便在需要时可以迅速合法地转换为法官资源。

2.程序立法应急

突发事件引起的案件激增有时需要通过提高诉讼效率来应对,案件与法官的平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也体现在难易程度上,二者兼顾才能使法官保质保量地完成诉讼任务。因此,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使用繁简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建立司法应急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199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了三种分流:小额诉讼、快速审理和正常程序。在荷兰,行政诉讼程序分别界定了快速审判程序、简化程序、正常程序和临时判决程序。一些国家对轻微的案件进行非司法化处理,在挪威,对于交通轻微犯罪,由警察当场处理,无需提交法院;在意大利,税务案件的上诉审管辖权归税务委员会,法院不再受理。12另外,对于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可接受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应依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应对司法突发事件。在坚持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性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制度,在突发事件造成案件激增及法官短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一些轻微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来提高诉讼效率,以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将人民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调解、行政仲裁、诉前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实现整体联动、功能互补。

3.制度应急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他分类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正在制定中,有的已经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国各地法院也大都据此制定了法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过于粗疏,致使各地法院在应急预案的制定上也见仁见智、各不相同。

国外关于司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一般涵摄于国家应急法制总体系中,由于其发展得较为成熟,对我国司法应急机制建设的制度构架颇有借鉴意义。总体而言,其有如下特征。其一,危机管理体系出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公共危机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机构(诸如警察、消防或医疗机构)单独可以应对的,它们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联合与协调,故需以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管理体系来应对危机。以瑞士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为例,该中心的运作往往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通过直接的沟通渠道与国家的一些部门、机构(如核电站、州警察指挥中心、瑞士广播公司的地方播音室等)合作,其运作网络分为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其二,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及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从许多国家的危机管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危机管理行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准则,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须有议会的立法作为根据,这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从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包括政府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权力来源、内容、行使权力的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救济、议会的监督权等等,如《加拿大危机法》、《澳大利亚危机管理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三,具备危机预防和危机化解两个方面。危机预警机制、资源储备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逐步完备。危机预警和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此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突发事件及公共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例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机关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仍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

笔者认为,结合法院司法环境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参考其他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院涉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涉诉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上报系统,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与上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进行信息联络。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涉诉突发事件的信息。

其二,涉诉突发事件的咨询系统。该系统主要负责向上级法院和党政部门请示汇报,向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咨询相关的专业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分析。

其三,涉诉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成立涉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依据职能划分承担有关管辖范围的职责。这种组织应当是法院常设的综合性机构。

其四,涉诉信访、申诉的处理系统。涉诉信访、申诉处置不当,常常也会引发涉诉突发事件,因此法院应当完善涉诉、申诉的处理机制,作为预防涉诉突发事件的系统之一。该系统主要应由法院的立案、纪检、审监等部门构成,加强对涉诉信访、申诉的处理,以避免涉诉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司法应急机制的实施路径

如前所述,司法应急方案由应急立法和司法实务应急方案两部分组成。对于前者,法律一旦生效便具有了无可争辩的执行力。“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13司法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机关应立刻按照应急立法行使司法权,如法官开始流动、候补法院上任、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特定情形一审终审等,也就是立法层面的司法应急依法执行即可,而无须过多规制。但对于后者即司法实务层面的司法应急,则由于应急方案的事先性及突发事件的事后性与不可预见性之间的冲突与错位,应汇集执行的各个环节予以综合考量才能使应急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突发事件也才能得以有效解决。对此,承接上文思路,应从暴力、群体事件与突发网络舆情两个角度审视司法实务层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执行。

(一)暴力、群体事件司法应急机制的实施

1.建立制度化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提升对突发事件的掌控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14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多出台了突发事件预案,但离制度化、规范化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必须建立制度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提升对突发事件的掌控能力。首先,应周密制定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体系。要在信访预案基础上逐步将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分别制定预案,形成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度体系,做到无缝隙覆盖。要尽可能地统筹所有可能情形,细化操作步骤,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实用规程。其次,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根据法院实际情况可将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设在法警局内,负责对应急预案的要求事项进行协调问效,对各种性质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流,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并对处置情况进行档案记录,进行分析和事后总结。再次,应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突发事件预警处理机制。逐步建立法院内部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各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设定机制有利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报告法院突发事件信息,实现法院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稳定、常态运行。

2.组织模拟演练和实战操控,提升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置能力

法院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是决定突发事件危害大小的关键。应仿照自然灾害的防灾训练进行模拟演练,精心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模拟,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提升组织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实战技能。在处置现场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发生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好协调、说服工作。第二,坚持慎用强制力和依法果断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法院突发事件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置事件现场时,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强化教育疏导,分化瓦解,不能随意动用强制手段、采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第三,注意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后的跟踪反馈。要着眼于突发事件的最终真正有效解决。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对突发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以息民怨、顺民意。对事件参与者行为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应依法从严追究责任。要适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早做好工作。

(二)网络舆情司法应急机制的实施

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就要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对一些容易引起社会混淆和误解的事件,例如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都需要法院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对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采取置若罔闻、不作回应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对于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对,应有所警惕、有所准备、有所预案。一旦突发事件形成舆论热点,要作有效的应对。第一,要坚定、冷静地给予正面回应。已掌握事实的要公布真相;暂时不掌握的,可以表明态度和正在依法采取的措施;对散布谣言蓄意抹黑的,要坚决迎头反击。第二,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尽早地给予回应。第三,要实事求是,无私无畏。依法可以公开的,及时说明,不回避,不说假话。回应越坦然、越主动,越能取信于民。

突发网络舆情应急方案的执行,也需要以下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

第一,借助外力,防止“网络舆论审判”。网络舆论作用于司法活动往往是通过引起权力机关的干预而形成的,要防止“网络舆论审判”,必须防微杜渐。对于敏感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事先向党委、人大、政府通报案情,寻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的力量来排除对抗,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要根据网络媒体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由相应法院组织处理,协调宣传部门,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网络媒体的支持。网络舆情一旦发生,要在对网络舆论所述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正面回应,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应当及时协调相关媒体,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澄清负面不实言论,积极参与网上跟帖和讨论,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

第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越强、透明度越高,其公正性程度也相对越高,司法公信力也就越强。反之,司法公信力就极易被破坏,从而引起突发网络舆情。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以保护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不准记者拍照、录像,限制采访人数等,整个庭审遮遮掩掩,导致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抨击案件的不公。同时,司法裁判文书也应公开并说理透彻、逻辑严密、叙述全面、论据充分,从而让更多的民众心服口服。反之,则会带来强大的负面效应。如许霆案中判决书拒不说理,没有将ATM机出现故障、银行存在严重过错、许霆逃亡途中曾经归还钱款等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遭到了很多网民的质疑。

第三,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除此之外,涉及网络舆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通知、公告等,有相当大部分的网络舆论行为处于规范调整的空白地带。网络舆论的影响范围并不局限于司法活动,而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公民个人生活等各个领域,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主体、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全面的评价标准,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从而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注:

1参见孙旭阳:《北川县法院审案面临卷宗丢失 已上报最高法院》,《新京报》2008年6月16日。

2参见《聚众哄闹冲击法庭》,http://news.163.com/09/0703/14/5DA997I4000120GR.html,2011年12月21日访问。3参见《南海昨发生非法围堵法院事件》,《南方日报》2009年7月7日。

4梅贤明:《如何遏制暴力抗法》,《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7日。

5汪洋:《网络改变了人们参与政治的模式》,《南方报业网——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4月18日。

6刘小泉:《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应对研究》,载龙岩法院网,Http://fjl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832。

7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部诉讼法均制定与上世纪80年代前后。

8[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9范明志:《我国司法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初探》,《法学》2010年第5期。

10、11、12参见[荷]PhilipM.langbroek&MarcoFabri:《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第31页,第86-87页。

1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8页。

14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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