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概念的法律误区及权利归属
2012-01-28庞安超徐玉昌
中国出版 2012年7期
文/庞安超 徐玉昌
当前我国出版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以新媒介为载体的数字出版物代表了未来数字出版发展的趋势,在今后数年内将会对传统出版物以及传统的阅读方式发起强有力的挑战,也必将带来出版业深远的变革[1]。而无论是传统出版物还是数字出版物都需要版权制度的保障,而版权制度在基本概念、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等方面却存在着诸多法理误区。
一、版权的基本概念
版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被确认下来还要追溯到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部分学者又将其译为《安娜法》、《安娜女王法》等。“版权”一词也被通常认为来源于英文的“copyright”,它主要强调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复制传播作品(copy)的权利。
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1条认为:“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著作权法》虽经修订,但仍然在附则第57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2]。长期以来,版权是否等同于著作权在我国曾引起极大争议,至今仍有学者如郑成思、刘春田等提出不同意见。当然将著作权和版权等同,也是不少学者的共识,如有学者就认为“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创作者的专有权”[3]。
但郑成思先生认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颁布时,“版”与“权”(Copy & Right)这两个词还没有合二为一。该法律必须在英国安娜女王时期的“印刷法律类”中去找。而且其名称也表示它所保护的是“已印刷成册的图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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