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产品责任问题探析
2012-01-28郝艳兵解永照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郝艳兵,解永照
(1.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2.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山西朔州假酒事件、金华毒火腿事件、齐二药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产品安全事故一次次地拷问着公众的安全神经,从而使产品质量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又一大难题。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的流通造成的损害或危险所引发的责任。这里所谓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并不以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前提。产品责任追究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条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界定,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责任可划分为民法上的产品责任、行政法上的产品责任和刑法上的产品责任。民法上的产品责任、行政法上的产品责任学界多有探讨,然而对刑法上的产品责任问题却鲜见系统、深入的研究,这导致了我国目前出现对缺陷产品制造者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遏制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现实情况表明,仅仅着眼于追究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处罚责任,不足以遏制此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有必要确认缺陷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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