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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产品质量安全与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2012-01-28文/王峥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4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指令消费者

文/王 峥

上一期的产品召回专栏,重点介绍了上海市近年来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相关情况,也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品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期专栏则重点关注欧盟产品质量安全与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欧盟,作为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较早的地区,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这对上海市乃至全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体系框架

欧盟产品质量安全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由一般法与特殊法构成。一般法是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用要求,侧重于明确相关方责任义务、基本运行程序以及通用技术准则;特殊法是一般法在特定产品对象及特定使用条件下的进一步的技术规范,侧重于针对特定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般法

一般法主要包括《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2001/95/EC,简称GPSD)、《缺陷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和《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 (1999/44/EC)等。其中GPSD是欧盟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法律依据,也是一系列与产品相关的特殊法规的立法基础。

GPSD提出了欧盟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用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品(包括汽车产品)。该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国的产品生产、进口、经销企业就产品召回工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具体的原则性要求,对主管部门的召回监管职能及主要程序、各成员国之间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互通与技术评估协调等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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