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对文物的保护*
2012-01-28钱文艳
中共党史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浙江省
钱文艳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对文物的保护*
钱文艳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颁发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对文物进行保护的重要文件。浙江历史悠久,“人文渊薮”,文物丰富。浙江省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百废待兴”的非常时期,通过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落实及各类文物保护机构的建立运作,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旧时代所不能比拟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一个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模式在浙江省日渐形成。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研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①早在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即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之后相继成立了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1949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南下进军之际,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提供部队注意保护,以免这些古建筑毁于战火。。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颁发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及《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群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同年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1年5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颁布《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及《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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