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利审查程序中听证与效率的平衡
2012-01-28张景
知识产权 2012年9期
张 景
浅议专利审查程序中听证与效率的平衡
张 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履行专利审查职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请求审查程序。听证原则是在三个程序中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程序节约原则,又称效率原则,是行政审批流程中的天赋原则。要正确权衡和把握听证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与实质审查程序衔接的前置审查程序是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前置审查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据是实现听证与效率统一的有效措施之一。
听证 效率 前置审查 证据
引 言
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权的审批过程中审查员需要遵循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各种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审查员能够严格地遵照执行,然而对于其中的听证原则,则经常会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尤其当负责实质审查程序的审查员参与前置审查程序时,由于对听证原则的听证内容、听证方式、听证责任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审查工作中出现不同的把握标准,也影响了整个行政程序的效率。
本文所涉及的专利审查程序主要是指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主要分析在这两个程序中如何兼顾听证与效率的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具体案例:
某案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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