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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立法最新动态——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北京)会议综述

2012-01-28荣璞珉于诗卉张金蕾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鹿特丹工作组规则

郭 萍,荣璞珉,于诗卉,张金蕾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第40届大会于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在北京隆重召开。CMI诞生于1897年,是海商领域历史最悠久的国际组织,同时也是国际上重要的非政府间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海商法律的统一,对国际海事立法、国际航运政策以及各国海商立法影响重大。其会员主要是各国的国家海商法协会(简称MLA),中国海商法协会(简称CMLA)1989年成为CMI的成员。CMI大会每4年举办一次,本届大会也是CMI成立115年来首次在中国举办,因此对中国而言意义非同一般。

CMI第40届大会于10月15日上午拉开帷幕,来自48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商法协会负责人、法官、学者、律师、工商界代表和1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约400人出席了本届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开幕式并发表演讲。CMLA主席、中远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魏家福、CMI主席Karl-Johan Gombrii、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万季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CMLA副主席刘国元、王乐枢、姚平、王彦君、司玉琢、李海,以及CMLA顾问杨良宜、刘书剑出席了开幕式。CMLA副主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董松根主持了开幕式。

本次会议议题比较丰富,涉及13个专题,包括船舶司法出售、《鹿特丹规则》、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海上保险、船员公平待遇、海盗、近岸石油开发活动、CMI的未来活动。

一、船舶司法出售

在北京召开CMI第40届大会之前,《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文本(草案)》已经进行到第二稿。总体上,各国MLA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都支持文本草案所要实现的目的,即船舶经司法拍卖后,能够对买方提供必要的、充分的保护。

2012年10月15日上午,来自德国、荷兰、英国、中国等国家的6位发言人对一些国家和地区船舶司法出售的现状、各个国家对文本草案第二稿的态度进行了简单介绍。10月15日下午,参会代表对发言人进行提问,对某些问题交流意见。来自爱尔兰、土耳其、尼日利亚、日本、意大利、希腊、俄罗斯、韩国、法国、美国、比利时等国家的代表积极发言,参与讨论,问题集中在撤销原登记机关的登记方面。之后,代表对文本草案第二稿条文进行逐条讨论。文本草案第二稿共9条,但是对个别条文及词语表述分歧较大。其中来自中国、土耳其、俄罗斯、希腊、意大利、德国、马耳他、英国、美国等国的代表积极参与并提出相关意见。工作组对各国代表的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草案》。参会国家代表一致表示《北京草案》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新规则没有较大的反对意见。在大会总结时,工作组表示将在会议结束后的6周内,继续征集各国对《北京草案》的评述意见。各国MLA也可以在3个月内对新草案发表意见、评论。若《北京草案》最终能够获得表决通过,将有望被冠名为《北京规则》。这将是中国海商法的骄傲,也是中国海商法人步入国际海事立法舞台的良好开端。

二、《鹿特丹规则》

2012年10月16日,CMI第40届大会就《鹿特丹规则》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鹿特丹规则》条文错误更正问题

讨论对《鹿特丹规则》条文中的一些错误进行更正,上述更正内容已经在联合国官网进行公布。进行更正的错误主要涉及两个条文,一是《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6款第(1)项有关“履约方”的界定,二是《鹿特丹规则》第19条第1款第(2)项有关时间适用条件的规定。

(二)《鹿特丹规则》加入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次大会,共有24个国家签署《鹿特丹规则》,其中声明批准《鹿特丹规则》的是西班牙和多哥。两个国家分别在2011年1月19日和2012年7月17日声明批准公约。

(三)对《鹿特丹规则》的反应及评价

在本次讨论中,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中国、美国、亚太区域、欧洲、南美洲、非洲等海商法协会代表就各自领域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和举措发表意见。

CMI现任执行主席宋迪煌先生主要介绍了中国与海运公约的关系及对《鹿特丹规则》的总体研究情况。中国目前尚未签署《鹿特丹规则》,且短时间内也无意批准。

Sturley教授介绍了美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和现状。目前美国国内法律界人士(包括政府的法律顾问)正在仔细考察《鹿特丹规则》,他们希望提前考虑到所有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及所有潜在的问题,此项工作开展顺利,前景比较乐观。

新加坡的Girvin先生则主要介绍了亚太地区国家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总体而言,亚太地区国家批准《鹿特丹规则》的进程相当缓慢。部分国家国内设有MLA,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菲律宾、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国家都有自己的MLA。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的MLA很活跃,积极研究海商法方面的公约,但未签署《鹿特丹规则》;日韩两国虽组织讨论《鹿特丹规则》,但没有大动作。新加坡MLA正试图努力推动政府部门加深对《鹿特丹规则》的认识。新加坡在批准私法性质国际公约方面一向比较缓慢。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马拉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没有MLA,不过正在努力筹建之中,并加强对《鹿特丹规则》的研究。如果美国、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起带头作用率先加入,相信亚太地区国家也会很快加入。

来自荷兰的Ziel教授介绍了欧洲国家的情况。西班牙已经正式批准了《鹿特丹规则》。丹麦、荷兰、挪威有议会文件要求批准《鹿特丹规则》。德国和比利时正在准备修改国内的海商法典,会考虑把《鹿特丹规则》的内容纳入国内立法。英国正在展开对《鹿特丹规则》的大讨论。法国政府经过讨论后决定暂时搁置这一问题。意大利和土耳其的态度比较乐观,芬兰、俄罗斯、乌克兰不十分积极。亚美尼亚签署了《鹿特丹规则》。欧盟委员会不会整体批准《鹿特丹规则》,而是让欧盟成员国自己讨论决定是否签署、加入。

哥伦比亚的Guzman教授则带来了来自拉美国家的声音。拉美国家对批准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最大担忧在于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例如巴西和乌拉圭表示,其本国法对承运人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其从未加入任何现存海运公约。有的拉美国家加入了《海牙规则》或者《海牙-维斯比规则》,上述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显然有别于《鹿特丹规则》。例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古巴、秘鲁加入了《海牙规则》,厄瓜多尔和墨西哥则加入了《海牙-维斯比规则》。智利、巴拉圭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则加入了《汉堡规则》。其余的大约60%的拉美国家没有加入任何现有公约。其中,有的国家的国内法律规定承运人责任取决于合同的规定,如哥伦比亚。所以,拉美国家对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目前很难达成统一意见。

来自加纳的Mbiah先生介绍了非洲国家的态度——“观望”(wait and see)。非洲大多数国家都是《汉堡规则》的成员国,所以希望等待美国、欧洲等加入后跟随加入。不过尼日利亚、利比亚、安哥拉等国已开会研讨批准《鹿特丹规则》。

来自中国的司玉琢教授、张永坚教授,来自国际船东互保协会(集团)的代表也就《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四)案例讨论

本次会议讨论中,宋迪煌先生提供了一个假想的案例,结合《鹿特丹规则》,各个参会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

三、《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12年10月16日和10月18日,CMI第40届大会召开会议讨论《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改问题,由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的Richard Shaw教授主持。事实上,有关修改《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文件,已经通过CMI主席于2012年7月25日下发给各国MLA。在会议讨论中,CMI《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修改国际工作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没有得到参会代表的普遍接受,经过认真考虑,决定不将该修改内容提交CMI大会。

英国MLA提出一个妥协方案,即将《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14条(b)、第20条、第21条和第23条的内容并入《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多数MLA认为该建议涉及的变化内容提出得比较匆忙以至于各国MLA没有足够的时间向其会员通报并予以考虑,因此决定本次会议不考虑接受英国MLA提出的修改建议。

会议建议CMI执行委员会任命一个有关共同海损的新的国际工作组,以便对该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并应当注意到《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没有被代表船东利益的机构接受的事实,希望能够在平衡船、货方以及相关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重新起草一份新规则,并希望能够在2016年召开CMI大会时予以通过。

除上述意见外,工作组认为,在未来的修订工作中,应当考虑如下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各国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应当有一个特别规定以便于应对大型集装箱船舶;有关代替费用的条款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是否需要一些具体条款以便应对航次受阻或者可能受阻的情形;是否一些国际公约的修改或者变化,例如《鹿特丹规则》,将对实践中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产生影响或变化;是否通过修改规则应对一些新的变化,例如有关货物共同海损责任的特别保险等。

此外,一些代表还对避难港船员工资及救助报酬的条款的修改表示关注,希望能够对此进行充分讨论。

四、近岸石油开发活动

2012年10月16日上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的Richard Shaw教授主持了关于近岸石油开发活动产生的污染、责任等相关问题的专题讨论。近岸石油开发活动产生的污染、责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98年,Richard Shaw教授就向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这方面的文件。但IMO成员国似乎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直至2010年4月,发生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钻井平台溢油污染案”才唤起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来自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Rares法官探讨了就离岸活动中的碳氢化合物泄露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国际立法的可能性,主张积极推进公约起草的进程,并指出,在此问题上的不作为不是一个适当的选择。Shaw教授准备了与专题内容有关的10个问题,但是因为时间有限,仅就个别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充分认识到,起草国际公约规制离岸活动问题会面临很多困难,其中包括IMO迟迟不同意将离岸活动立法问题列入其工作计划。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MI在IMO中只具有观察员地位,其影响仅限于提出相关问题供成员讨论。

Richard Shaw教授强调,相关国际立法如果能够成功,必须获得来自国际石油行业的几个重要力量的支持,包括石油公司、石油开采工程的承包商以及相关沿海国。Richard Shaw教授也指出,其在伦敦已经感受到对起草国际公约调整离岸活动问题的关注在不断增多。Richard Shaw教授已经与诸如Gard保陪协会这样的占有全世界离岸行业市场承保份额25%的重要组织进行了非正式接触。

最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CMI应当继续推进关于离岸活动问题的后续工作,首要的任务是确定这个工作的范围和程度。同时建议通过各国MLA与石油行业以及相关沿海国进行接触,以确定这个工作所能获得的支持的程度。

五、海员公平待遇

2012年10月16日下午,CMI第40届大会针对海员公平待遇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由Giorgio Berlingieri先生主持。

Giorgio Berlingieri先生首先介绍了IMO海员公平待遇国际工作组的组建、成员及主要工作情况,接着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由CMI海员公平待遇国际工作组主席Olivia Murray女士根据工作组在过去几年中就海员公平待遇的调研情况撰写并发表于Th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的文章《海员的公平待遇——国际法律与实践》。

来自菲律宾的多年从事海员争议处理的Joseph Rebano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菲律宾有关海员的国内立法,接着讨论了在目前菲律宾广泛使用的2010年版本的POEA合同下,雇主的首要义务、船员可以享受的最低的医疗福利及一般的除外责任。

发言和讨论结束后,Giorgio Berlingieri先生做了总结性发言,认为此次专题讨论为世界各国关注海员公平待遇的各界人士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及交流的平台,加深了世界各国就海员公平待遇问题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新的理论见解和意见,为世界航运的发展及海员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贡献。

六、海上保险

2012年10月16日下午,CMI第40届大会就海上保险议题进行专题讨论。讨论由Dieter Schwampe博士以及汪鹏南教授主持。

本次会议主要针对国际公约中的强制保险指南问题进行探讨。由于目前一些国际条约,例如《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等都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强制保险制度,明确了在公约规定的有限责任范围内,实施强制保险;规定了直接诉保险人制度;列举了在直接诉保险人程序中,保险人享有的有限抗辩事由,以及明确上述公约成员国应当签发强制保险证书或证明等。

但是如果仔细研究这些公约的条文规定,可以发现上述公约并没有对直诉制度或者强制保险证书等作出详尽规定。为了便利上述公约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建立和正确实施法律,从而使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真正发挥作用,CMI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国际工作组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以便能够提出一些建议或指南。这个国际工作组的成员包括:Sarah Derrington女士(澳大利亚)、Marc Huybrechts先生(比利时)、Jose Tomas Guzman先生(智利)、汪鹏南律师(中国)、Jiro Kubo先生(日本)、Rhidian Thomas先生(英国)、Joe Grasso先生(美国)以及Dieter Schwampe先生(德国)。

工作组完成了一份包含55个问题的问题单,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许可(licensing)、保险证书(certification)、强制性法律规定(statutory law)、管辖和准据法(jurisdiction and proceedings)、有关直接诉讼的规定(particulars of the direct action)、国家责任(state liability),等等。该问题单已经于2010年向各国MLA下发,截至2012年春天,共有14个国家的MLA对问题单作出答复,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瑞士、美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美国MLA,虽然美国尚没有参加上述任何一个国际公约,但是美国MLA基于美国国内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单作出非常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这为工作组确定适当的程序和实践情况扩展了思路。

主持人分别就不同国家对55个问题的回答情况进行简要说明。从目前作出回答的14个国家的MLA的情况看,由于各国法律及实践情况的多样性,工作组还很难在指南中确定更多的共性问题。另外,在本次会议上,一些国家的MLA表示将继续对问题单中涉及的问题予以研究并进行答复,因此国际工作组也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推动该专题的深入研究。

七、海盗

2012年10月16日下午,CMI第40届大会就海盗议题进行专题讨论。讨论由CMI执行委员、英国MLA秘书Andrew Taylor先生主持。Andrew Taylor先生当前的海盗情况对此作了简要介绍。

根据国际海事局的季度报告,截至2012年6月30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了11艘船舶、221名人质。虽然这一数字同比呈下降趋势,但是国际航运公会认为海盗犯罪事实上呈上升趋势,因为海盗袭击的地域已经不限于索马里海域,而是向非洲海岸以及印度洋海域扩展。因海盗而造成的航运业及相关政府支出的费用大约在66亿至69亿美元之间,其中包括额外消耗的燃油费用27亿美元,军事护航费用13亿美元。

事实上,2010年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CMI研讨会上,前CMI主席Partick Griggs先生就提交了一篇有关海盗的文章。虽然这一问题并没有在当时的会议上引起足够的关注,但是海盗仍然是航运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尽管目前存在打击海盗的法律机制,但由于法律、政治以及可操作等诸多因素影响,打击海盗仍然在实践中面临很多困难。本次会议就海盗问题涉及的国际公约、近年来有关海盗问题的相关数据、打击海盗犯罪的各方行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八、南北极法律制度

2012年10月18日上午,CMI第40届大会就南北极法律制度议题进行专题讨论。讨论由CMI南北极法律问题国际工作组Nigel Frawley主席主持。

工作组成员、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法学院Adlo Chircop教授首先介绍了近年来北极地区重大的自然条件变化情况。这些变化带来的结果是,北极地区将有可能变成另一个世界航运中心。成为航运中心当然不是易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确立航行安全和环境标准的问题。从国际层面看,北极委员会在2009年推出了《北极航运评估报告》(AMSA),比较全面地涉及了变革时代北极地区航运所面临的问题。从国内法来看,北冰洋的沿海国家,尤其是海岸线最长的加拿大和俄罗斯联邦,一直致力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下就北极航运问题进行国内立法。这两个国家将北极水域视为其内水的主张,为许多国家所反对。但其所做的一系列努力为确立北极地区未来的海事贸易路线产生了重要影响。最后,Adlo Chircop教授指出,许多非北极国家也在关注北极地区的航运问题。北极国家主张对北极地区进行管辖和控制自然会对非北极国家所要求的通过和使用该地区的权益产生影响。最近,北极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观察国地位的新规则,并没有起到为北极国家向非北极国家传递正确的信息的作用,也无助于解决例如北极航运这样的重要问题。

工作组成员、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Donald Rothwell教授指出,南极海域产生的法律问题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南极海域没有公认的沿海国,没有国家可以当然地对南极海行使排他性的沿海国管辖。其次,由于没有公认的沿海国,南极海域只能依赖于船旗国管辖制度。再次,由于南极海域是世界上最为遥远的海洋之一,海运规则的执行和管理可能存在问题,由此也会产生相关的海运安全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建立应急预防、准备和反应机制。与南极海域航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应得到更多的关注,不仅要关注海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问题,也要关注日常的海事活动,这可能是解决南极海域目前的法律和环境问题的重要环节。

九、海事仲裁

2012年10月18日上午,CMI第40届大会针对东西方文化差异对海事仲裁的影响以及亚洲海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专题讨论。该部分议题由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CMLA副秘书长杨运涛先生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CMLA秘书长李虎先生,亚太区域仲裁组织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先生,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杜建星先生分别从不同角度针对该议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李虎秘书长主要侧重中国文化对中国海事仲裁的影响,并简要介绍了中国仲裁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杨良宜先生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对法律和事实的影响入手,详细阐述了亚洲当事人在西方仲裁时在举证、质证等环节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杜建星先生以新加坡海事仲裁的程序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东西方文化在证据的认定和质证环节中的差异。

在自由发言及讨论阶段,与会代表分别就东西方文化差异对于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影响、仲裁员文化背景的差异对海事仲裁的影响、西方国家应从哪些方面借鉴中国仲裁经验以及对书面证据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李虎秘书长针对上述问题强调了对仲裁员、律师以及仲裁执业者进行系统培训的重要性,并介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中独具特色的成功经验。

十、跨境破产

跨境破产是CMI之下新成立的一个国际工作组,由Christopher Davis先生担任主席,工作组的其他成员是具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背景的专家。例如来自大连海事大学的初北平教授、澳大利亚的Sarah Derrington律师、法国的Scbastien Lootgieter先生,加拿大的William Sharpe先生。该工作组已经就跨境破产问题通过CMI向各国MLA发出问题单,但是因为时间紧迫,在本次会议之前,还没有收回所有的答复。

该专题讨论于2012年10月18日进行。第一部分主要是工作组进行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并由初北平教授就中国法律之下的跨境破产问题的现状及立法予以介绍。第二部分主要由来自韩国的Byung Suk Chung先生、来自西班牙的F.Javiera Zabala先生、来自加拿大的Sean Harrington法官、来自美国的John Bradley先生就专题涉及内容进行探讨。本次讨论主要是让参会代表对跨境破产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一国船公司宣告破产,此时其船舶正在别的国家被扣押甚至司法出售,各国之间应该如何协调处理是该工作组希望解决的问题。该工作组讨论的一些问题与船舶司法出售问题也存在关联。工作组希望在各国MLA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协调跨境破产制度与海商法相关制度的衔接。

十一、亚洲造船业

2012年10月18日下午,CMI第40届大会就亚洲造船业议题进行专题讨论。讨论由宋迪煌先生主持。此次讨论发言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中国船舶融资现状及挑战”、“船舶建造退款保函索赔和法院止付令:中国法和若干案例回顾”、“船舶买卖中的风险”。就上述议题,与会代表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中国银监会代表Armstrong Chen先生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中资银行在外国开展业务的情况,以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及相关基本政策,然后围绕航运融资的现状、风险及未来中国银监会有关航运融资监管的相关措施,针对当前中国造船业遇到的困难,分析银行与船厂及船东的关系,阐述银行能够发挥的作用。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联合导师金赛波博士回顾了过去数年中国法院受理的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件和法院支付令的数量,详细分析了一个海事法院判例,借此提出中国法院面临的法律和实务问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正在起草的见索即付保函的司法解释,并对船厂面临财务困难或破产时应如何处理见索即付的保函的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在新加坡、加拿大和英国等地执业的律师Peter Koh先生分“船舶买卖”和“在建船舶买卖”两个部分对船舶买卖中的安全风险进行了论述。在“船舶买卖”部分,Peter Koh先生首先介绍了船舶买卖中的基本原则和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在结合典型案例针对船舶买卖的标准格式合同进行详细介绍后,Peter Koh先生继续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及卖方的除外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在建船舶买卖”部分中,Peter Koh先生重点讨论了退款保函的概念和其在实践中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简要介绍了替代船舶与船舶再售的相关情况后,Peter Koh先生对造船厂与船东双方的权利、可获得的赔偿及保险利益分别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最后,宋迪煌先生做了总结性发言,并主持了现场的与会代表与三位发言人的讨论互动。与会代表与发言人就亚洲造船业目前面临的形势、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2012年10月19日上午,各专题主席就各自专题讨论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性汇报。并在下午举办的大会上宣布CMI主席换届及新任CMI主席等事项。同时对长期支持CMI工作的来自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的Richard Shaw教授授予特别荣誉。此外,近年来,CMI一直提倡吸收更多的年轻人加入CMI,为CMI注入新鲜血液。因此10月19日下午本次大会还专门为CMI年轻会员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各国年轻海商法学者、律师之间的交流并增进友谊。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大会还于10月16日下午专门举办了一场有关“法官和海商法争议”的专题讨论,组织各国参会的法官就各国海商司法实践情况及感兴趣的海商法话题进行交流。

2012年10月19日晚,CMI以招待晚宴作为本次大会北京部分会议讨论的结束,本次会议达到预期效果并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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