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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特殊价值的法律保护

2012-01-27刘臻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价值法律生态

刘臻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和动物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与繁荣,一场动物保护的革命渐渐走进法律视域之中。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奥地利、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订,使得一场关于动物的法律革命在各个成文法国家悄然发生,其核心正是动物对传统“物”的概念的冲击与挑战。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亦不能回避这一潮流。对于动物是不是“物”的问题,我国学者展开了激烈讨论,客体主体化等新理论新问题出现在争论中。一方以环境伦理学者为代表,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有相应的权利主体资格;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学者为代表,坚持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有不同于一般的物的特性。[1-3]

在这场应对动物保护思潮冲击的论战之中,主流民法学家作出了较为有力的回应。他们认为:法律人格的扩充不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动物不具备主体应有的意志能力,赋予其主体资格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否定动物法律人格也不意味着忽视对它们的保护,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动物物格制度。杨立新[3]指出,法律物格制度的一大特征是赋予不同的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因物制宜,根据不同的物的特点规制以不同的保护策略和救济方法。在笔者看来,动物的物格正是法律物格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动物物格与传统的法律理论仍有不衔接之处,环境伦理学者提出的如何在法学范畴内体现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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