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探析
2012-01-27郑金鑫
中国矿业 2012年5期
关键词:矛盾
郑金鑫
(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98 )
1 矿业权市场的范畴
矿业权市场,从广义上来讲,它是一种特殊商品,与商品一样,是在交换和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则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其中: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1]。矿业权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市场一样同属于物质要素市场[2]。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在法律上肯定了矿业权的两种属性即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同时也是对矿业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肯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新兴矿业权市场开始的一个标志。
2 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的工业化发展处于中期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在长期内保持高速增长。而矿业权实现市场化,不仅能够缓解矿产资源供需矛盾,而且可以有效利用矿产这种稀缺资源。长期以来,我国矿业权的授予主要采取行政的方式,国家对主要矿业进行垄断经营,矿业权的取得是无偿的,进而矿产资源的开采也是无偿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的不断完善,矿业经济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相继建立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流转制度,显化了市场有效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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