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2-01-27李超峰
中国矿业 2012年12期
李超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 100083)
我国大中型矿床比例偏少,小型矿床居多,加之改革开放初期政策因素,导致“十一五”前期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呈现“多、小、散”的状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已显得尤为重要。
1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政策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开发秩序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等诸多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逐步显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并要求“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调整矿山开发布局,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进一步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2009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手段与程序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总经近几年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从技术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并重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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